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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特別報告員質疑港區《國安法》侵犯言論自由及其境外法權

發表於 : 週一 10月 30, 2023 6:58 pm
emily
今日(30日),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正式公開了一封早前向中國政府發出的信件,質疑港區《國安法》侵犯言論自由及其境外法權,及就港警國際百萬懸紅通緝八人行動表示「驚愕」(consternation),認為其引發了全球性對基本自由權利受到侵犯的擔憂。該文件長達12頁,由多位專門關注不同人權領域的特別報告員於今年8月31日共同發布,批評港府以《國安法》大舉拘捕民主派人士行動。
就民主派47人案即將出現的大規模審判 (mass trial),報告員強調,公平審判的權利是人權保護的關鍵要素,並作為一種程序手段來維護法治。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中包含的國際人權標準,旨在確保正確的司法程序,並為此保證一系列具體權利。特別報告員重申,國家安全絶不是迴避公平審判的籍口。
報告員重申,任何政府如試圖以國家安全為由對限制資訊流通,必須有保護國家安全利益的真正目的和真憑實據。此外,缺乏獨立司法系統的國家絕不應濫用國家安全法,對付行使言論和結社自由以及和平集會權利的人,也不應用來剝奪這些人的人身自由。
對於部份遭到通緝的人士是因在海外的行動受到檢控,文件特別提到港府似乎經常仗著西方國家的國家安全法亦擁有境外法權,而合理化港區《國安法》。文件反駁指外國政府的境外法權只針對恐怖份子行動,而非用於懲罰捍衛人權和民主的行為或言論。
文件再炮轟港府近年流於使用恐嚇性言語 (threatening language) 對付捐款或以眾籌形式社運人士及律師的社會大眾,意圖在公民社會製造寒蟬效應。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中,有網民及組織發起眾籌集資。之後,警方多次以涉嫌「洗黑錢」的罪名拉人及凍結資金,包括警方去年拘捕「612人道支援基金」的4名信託人。2020年,警方以涉嫌「洗黑錢」等罪拘捕網台主持傑斯。該事件與傑斯在網上發起的籌款計劃有關。
文件引用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9條,保障言論和表達自由,並對任何限制這些自由的行為提出了標準:必須是合法、必要和適當的。特別報告員們對於國家安全和反恐立法被濫用來壓制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和和平集會的行為表示了嚴重關切。
至於律政司長林定國就曾在港任職大律師的郭榮鏗和律師的任建峰,向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投訴專業失當行為,報告指出,這些投訴似乎旨在阻止他們在無恐嚇、阻礙、騷擾或不當干預的情況下自由執行其專業職務,違反了《聯合國關於律師角色之基本原則》第16條。報告強調,表達政治意見完全符合公認的專業職責,不應受到刑事制裁的懲罰。律師自由行使其專業職責對於確保公正司法、監督國家權力、保護正當程序和司法保障至關重要。
根據《聯合國關於律師角色之基本原則》第16條,律師「不應因執行公認的專業職責、標準和倫理而遭受或被威脅要遭受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第23條原則明確指出,律師與其他公民一樣,享有言論、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並有權參與有關法律、司法行政以及促進和保護人權事務的公開討論。
最後,報告提出了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適用國際人權法和標準的重要性,並要求中國政府在60日內回應五項質詢:1) 回應報告內就中國濫用法律打壓言論自由的質疑、 2) 提供民主派47人案在國安法下被控的個體的審判細節,以及審判程序如何確保符合國際人權標準、3) 百萬懸紅通緝郭榮鏗、許智峯、任建峰、羅冠聰、蒙兆達、劉祖迪及郭鳳儀等人的法律及事實理據、及該指控如何符合公約ICCPR第19條所訂下的保障、4) 澄清《國安法》如何能遵循其第四條中就人權的保障,及國際人權標準、5) 提供港府採取了什麼行動以確保律師、民運人士及其他公民社會工作者可以在安全的環境下工作,免受到恐嚇和騷擾。
聯合國特別報告員作為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的一環,他們以獨立身份負責調查、監察、並就全球各地的人權狀況提出報告。他們的工作範疇廣泛,涵蓋了從言論自由到集會自由,從隨意拘押到酷刑問題的各個方面。特別報告員通過國家訪問、與各方進行對話、以及撰寫報告揭露人權侵犯行為,並向國際社會提供改善建議。近年特別報告員積極深入調查緬甸羅興亞人遭受種族清洗的慘況,其報告引起了國際社會對此人道危機的廣泛關注,並推動了對緬甸政府的國際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