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5萬IT男連登留「光時」 判囚4個月】 【被押3個多月 官:唔係判多咗 係被告攞唔盡折扣】
發表於 : 週四 9月 29, 2022 6:14 am
爆炸頭
【月薪5萬IT男連登留「光時」 判囚4個月】
【被押3個多月 官:唔係判多咗 係被告攞唔盡折扣】
警方今年6月23日拘捕陳偉倫,控以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陳一直被還押至今逾3個月,今(27日)承認控罪。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因《監獄規則》規定所限未能完全享有刑期扣減有,故酌情扣減,在服刑16日後便可獲釋。
陳偉倫被指以「詛咒中共早日毀滅」及「詛咒中共早日毀滅」的連登帳戶,於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重複留言「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因果由國 容港治己 義憤民誠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38次。控方指被告的帳戶名稱煽惑他人憎恨或反抗中央,而留言內容亦煽惑他人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推倒香港政府,以「革命」煽動人使用暴力或不循合法途徑達到該目標。
【官:留言屬於尖銳言辭,帶有刺激性】
羅官表示煽動內容挑起他人情緒,情緒高漲這會導致火上加油,心有不忿者或會死灰復燃。本案被告行為持續6個月,不斷重複38次發放相同留言,可見被告希望該信息不會被他人淡忘,可以持續下去。而且留言屬於尖銳言辭,帶有刺激性,判處需具阻嚇性刑罰。但內容只屬不停重複口號,缺乏新鮮感,感染力較低。亦無證據貼文引起其他嚴重犯罪行為。以25個半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17星期,但因《監獄規則》限制被告未能得到最短刑期,故額外酌情扣減一星期日期,最終判刑四個月。但羅官強調並非「判多咗」,只是被告「攞唔盡折扣」。辯方早於8月4日可以答辯但因文件問題申請押後至9月16日答辯,被告在因疫情未能出席聆訊,為辯方責任。但酌情減刑至16個星期。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女友育有一3歲兒子,自少讀書不如意但仍沒有放棄,重新發奮後擁有今日成就,但因案件失去月薪5萬的工作。又舉早前兩宗以7個半月為量刑的Telegram、Instagram煽動案例,表示本案案情相對輕微,所有貼文一式一樣流於口號,被告只是情緒宣洩,並沒有煽動以武力危害國家安全。貼文的讚好及回復量非常少,大多只有單位數,而且後期發文的次數變少,影響力低,而且沒有引起討論。早前羅官亦指被告的行為重複又重複毫無新意。
被告已還押96日,相當於服刑5個月,再計算認罪後的三分一扣減,即相當於7個月判刑。但鑑於《監獄規則》第69條規定被告無論刑期多少日至少31天後才可獲釋,如再服刑多一個月即變相9個半月刑期,比起同類嚴重的案件刑期更重。辯方望法庭考慮避免對被告造成不公判刑,採納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
陳偉倫(30歲,資訊科技從業員)被控於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在 LIHKG 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WKCCC 214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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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5萬IT男連登留「光時」 判囚4個月】
【被押3個多月 官:唔係判多咗 係被告攞唔盡折扣】
警方今年6月23日拘捕陳偉倫,控以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陳一直被還押至今逾3個月,今(27日)承認控罪。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因《監獄規則》規定所限未能完全享有刑期扣減有,故酌情扣減,在服刑16日後便可獲釋。
陳偉倫被指以「詛咒中共早日毀滅」及「詛咒中共早日毀滅」的連登帳戶,於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重複留言「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因果由國 容港治己 義憤民誠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38次。控方指被告的帳戶名稱煽惑他人憎恨或反抗中央,而留言內容亦煽惑他人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推倒香港政府,以「革命」煽動人使用暴力或不循合法途徑達到該目標。
【官:留言屬於尖銳言辭,帶有刺激性】
羅官表示煽動內容挑起他人情緒,情緒高漲這會導致火上加油,心有不忿者或會死灰復燃。本案被告行為持續6個月,不斷重複38次發放相同留言,可見被告希望該信息不會被他人淡忘,可以持續下去。而且留言屬於尖銳言辭,帶有刺激性,判處需具阻嚇性刑罰。但內容只屬不停重複口號,缺乏新鮮感,感染力較低。亦無證據貼文引起其他嚴重犯罪行為。以25個半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17星期,但因《監獄規則》限制被告未能得到最短刑期,故額外酌情扣減一星期日期,最終判刑四個月。但羅官強調並非「判多咗」,只是被告「攞唔盡折扣」。辯方早於8月4日可以答辯但因文件問題申請押後至9月16日答辯,被告在因疫情未能出席聆訊,為辯方責任。但酌情減刑至16個星期。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女友育有一3歲兒子,自少讀書不如意但仍沒有放棄,重新發奮後擁有今日成就,但因案件失去月薪5萬的工作。又舉早前兩宗以7個半月為量刑的Telegram、Instagram煽動案例,表示本案案情相對輕微,所有貼文一式一樣流於口號,被告只是情緒宣洩,並沒有煽動以武力危害國家安全。貼文的讚好及回復量非常少,大多只有單位數,而且後期發文的次數變少,影響力低,而且沒有引起討論。早前羅官亦指被告的行為重複又重複毫無新意。
被告已還押96日,相當於服刑5個月,再計算認罪後的三分一扣減,即相當於7個月判刑。但鑑於《監獄規則》第69條規定被告無論刑期多少日至少31天後才可獲釋,如再服刑多一個月即變相9個半月刑期,比起同類嚴重的案件刑期更重。辯方望法庭考慮避免對被告造成不公判刑,採納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
陳偉倫(30歲,資訊科技從業員)被控於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在 LIHKG 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WKCCC 214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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