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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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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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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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8/35]

(補回2023年11月3日審訊)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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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午盤問D1內容+傳召被告爸爸作供

📌傳D1作供

🔹控方盤問:

就D12盤問內容,控指被告主問時告訴因催淚煙致不適,所以無向警察講到場原因,但D12盤問時就話警察唔俾講,點解主問不提及呢樣。被告指有講,重申係有兩個原因:不適及警察唔俾講。

被告不同意控方指身於現場不相信自己撐警,不同意係仇警。控方指6-11月很多示威暴動,不予人番工,掟野落吐露港公路,問被告喺11月18日都要去睇警察係咪濫捕,被告同意。

被告同意11月前無出去睇,亦可以睇新聞。控指被告父親和父親朋友係警察,質疑經過咁多個月都唔知有無濫捕嗎。被告指相信無。續問由何時開始信,答6月。

控指既然信點解仲出去。答朋友的說話令其糾結,重申係相信父親。同意朋友11月先有相關言論,續指之前都有見朋友但無講。控指被告睇報導相信警察無濫捕,應向朋友解釋,而不是出去睇,被告同意。控問咁點解唔解釋而要出去,答有解釋過但對方唔信。

有關補考警務科。控方問被告係咪淨係補考警務科,回答也有英文科。控方質疑被告點解唔在主問中提及要補考英文,辯方指出被告在主問有提到 。控方指辯方再問一次包括英文科被告才回答相關。認為被告清楚乜嘢需要重考,點解首先答警務科,留待辯方律師再問先再答英文科。控方質疑被告此舉係因為想顯示自己撐警,並以爸爸警察身份去便利和掩飾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既然相信警察,仍然出去是違背警察呼籲市民不要到示威現場一說 。控方指既然被告撐警,仍然穿着黑色衣物會為警方帶來壓力,回答當時無咁諗。

續答不會因重考警務科但不合格而從此唔鍾意警察。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在父親警察上的獎項和成就均沒有參與。控方質疑既然無參與咁與自己有何相關,被告指能影響自己。

控方質疑被告點解唔聽從警察,回答只是作觀察不是參與。控方向被告確認是否懷疑有濫捕才前往,回答不是,是因為有人咁講令自己有懷疑佢哋係咪親眼見到,所以想自己親眼睇有無真係打人同埋濫捕。沒有如控方所說穿黑色衫和挑戰警方。

控方質疑有無邀請朋友一齊去,否則口同鼻拗。被告回答無,會同返佢哋講。控方指出可以叫佢哋睇電視,答有剪輯見唔到整個畫面。控方質疑被告言下之意不相信電視(片段)? 被告重申自己唔係唔相信。

控方問被告有無錄影現場片段,回答沒有,解釋不是用作交代,只是對自己有個交代,不認為如控方所指係質疑警察。控方質疑被告仍然決定作出觀察,被告解釋想親眼睇,同意之前無睇過,並不知為什麼11月前朋友無講警察濫捕的事。

被告選擇黑色裝扮因為示威者會攻擊立場不同的人,控方問衣服上有無寫支持警方或示威者,答皆沒有,同意大部份示威者為黑色裝扮,可能有其他色。控方問會否視彩色衫為支持警察,答不會;續問被告會否作出挑釁,答不會。控方質疑那外人如何得知立場,被告回答唔知佢哋知唔知,因為知自己立場唔同才有此擔憂。

控方問被告會喺嗰度做啲乜,會唔會有人問你係咪警察個仔/攞好多獎警察嘅仔。回答難以知道佢哋做乜,只係出發前嘅憂慮。控方指出此憂慮是捏造,為黑色裝扮脫罪的說法。

在D12盤問時,控方指出被告講唔出撳住自己的警察係速龍定防暴,被告唔同意如果係真,會在咸美頓街被撳低及後帶至油麻地A1出口時一定見到xx(聽唔清)。同意講不出該名警察穿什麼,控方指該名人士自稱警察未必一定係警察,被告回應該名人士帶自己前往的地方有很多警察。控方指出該人撳低被告無上手銬可能不是警察,被告指他有講警察唔好郁,同意該人帶自己往A1出口,途中自己向下望,警察在自己身後。控方問有無警察叫你向下望唔好望佢,回答沒有。控方指咁其實見唔到對方,回答對方撳住自己時候已經叫自己唔好郁。控方質疑望吓對方都唔算係掙扎。回答係亂咁郁其中一種。

控方問對方有無叫你唔好講嘢,既然認為捉錯人,然後帶你去A1出口,呢個階段唔係應該澄清咩。回答對方無叫自己唔好講嘢,但係當時已經有催淚煙,連唞氣都辛苦,加上被制服已經驚到不得了 ,不同意控方所說驚都會望對方。

控方問被告早前已知道有催淚煙,如果遇上會點做。回答無試過,無諗過會點做,自己有自備口罩以防現場遇到催淚煙,不記得案發前政府叫人在示威區域不要以物件遮面,同意當時沒有COVID。

證物相片中口罩沒有包裝,被告解釋從屋企拿出來時是有獨立包裝的,出門前開咗,係自己習慣,平時裝修工程都會用到,加上屋企有回收 。

控方問既然睇咗五個月新聞,有無見到防毒面罩護目鏡呼吸過濾器,回答有。控方質疑示威者用此等裝備,何以被告認為一個簡單面罩足以抵擋催淚煙。被告解釋只有這種口罩。

控方問現場催淚煙由誰發放,現場人士應該離開還是用口罩方便留下。回答由警察,如有催淚煙應該要離開。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離開,選擇繼續返回觀察。回答希望觀察前面發生咩事。控方質疑仲可以有咩嘢懷疑,係暴動。被告認同但想睇吓警察有無用暴力。

控方質疑被告睇新聞見到警方可以唔用武力咩,係咪要參與示威者先令自己有足夠觀察經驗。被告否認,並指示威者違反法例。控方指出警察叫你走唔走已經違法。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出不同媒體都有顯示示威,被告係咪一去就去啱地點。被告同意。同意山東街彌敦道很多示威者有頭盔口罩,有啲有手袖,在馬路上,同意他們違反法例。

控方指出被告在山東街留了起碼1小時觀察看見人鏈,問有無舖頭開門,回答沒有,車也沒有,同意此段時間是觀察示威者,觀察到人鏈向尖沙咀。控方質疑觀察成個鐘,但係留意唔到傳遞咩物資。被告解釋睇唔到有啲會遮住咗,唔係好睇到又點會留意到 。

控方指出警方會就示威者的行為作出對應行動,判斷警察有無濫捕需要睇吓示威者做啲乜,質疑被告唔睇有乜物資傳遞,點解唔移動下去睇。被告回答有左右郁一兩步。

控方問示威者做緊乜,回答有示威者行過和傳遞物資往尖沙咀方向,不同意控方所指人鏈需要關注更多。控方質疑被告罰自己企喺嗰度。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可以去南邊,被告解釋沒有,留低因為唔肯定有無警察到達現場,便留低睇。控方質疑不會因為有警察來到而離開嗎。被告指不是。

- 午飯  -

📌下午盤問內容:

被告指受催淚煙影響,眼痛,睇唔到野透不到氣,控問該示威者替其洗眼前有無講咩,答有,續指講「而家幫你(用鹽水?)洗眼」。控問點解知係用生理鹽水,答相信係,在地盤也有用。續答知藥房可買到。

證物相中見被告指由示威者給予的豬嘴和口罩,當時皆如証物相片顯示無包裝,同意案發當日有見過此類型之呼吸器。

播片 - 實時2317  - 位置彌敦道窩打老道
控方指片中現場人士帶住的呼吸器和示威者給予被告之呼吸器一樣,被告答唔肯定。辯方指畫面模糊,對被告不公。

播片 - 實時2318
控指見有人士帶住呼吸器,被告指太模糊,認不到是否和予自己的相同款式。控再播早d 再問,答案一樣。

當日收到呼吸器前已見過好多次,唔知對方邊到買,無一齊買,知五金鋪應該有得買,買時應有包裝。控指示威者所予之呼吸器無包裝,有無考慮衞生,答當時無考慮。續問如果有人俾用過既紙巾會唔會用,被告回答如果知道用過一定唔會用。控方問知道呼吸器有否用過,回答不知道,同意可能有被使用過。控方質疑為什麼戴上無包裝的呼吸器,被告解釋係由示威者替自己帶上,當時無諗是否願意,亦無拒絕對方,因為當時真係好辛苦。

控方質疑洗完眼可以離開往西邊。被告回答示威者離開後自己(拉低左面罩?),即使離開都係會選擇沿路折返。另一個由示威者給予的灰口罩被告指沒有戴上面,不知有無被使用過。控方問係咪諗住會戴,點解要保留呢個無包裝嘅口罩。被告解釋無諗過帶,無諗住周圍扔掉。控方質疑該名示威者可以拎返,被告解釋對方無問自己便放在自己手上。

控方指出呢啲呼吸器同口罩屬於被告,因此沒有包裝仍然選擇保留,並用作長時間逗留,其實係管有呢啲物品。被告不同意。

被告同意在咸美頓街彌敦道,看見遠處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火光熊熊,並相信有催淚煙;同意望向碧街口好近;同意在咸美頓彌敦道時自己的高度不需要如D5咁高,仍能看見窩打老道交界有火光。

控方問在咸美頓彌敦道交界時聽到咩。被告回答爆炸聲,不清楚什麼引起,唔識分係咪催淚彈發射。控方質疑被告已經睇咗五個月咁耐電視都唔識分。被告解釋現場示威者好嘈有大聲嗌。同意彌敦道窩打老道的火光和催淚煙應該係有對峙,但在自己的位置看不見。控方問有無聽到玻璃跌落地嘅聲音。被告回答聽到爆炸聲。

控方問見到呢啲情況有無諗過掉頭向北離開。被告回答好快吸咗催淚煙,並退到咸美頓街。控方指出前往觀察和撐警係假嘅,實際係參與暴動,所以有面罩,黑色裝扮同黑色帽係用作掩飾。被告不同意。控方問點解嗰晚戴黑色帽,被告回答平時都有戴帽。

有關父親議題。被告同意6月至11月有和父親討論社會事件,父親有叫自己遠離示威區域。自己亦相信父親,控方問點解,被告回答因為係自己爸爸,控方質疑如果其他人叫你遠離會聽嗎,被告回答會。控方指既然係咁咁唔關爸爸事,被告回答會相信爸爸,其他人講嘅會考慮。

控方質疑點解同一個訊息,一個會一定相信一個會選擇考慮,被告解釋因為係父親。控方質疑係咪因為無堅定立場遠離示威地點。被告回答當然會相信爸爸。控方質疑禁點解11月18日唔相信,被告回答想去睇。控方問點解違背爸爸忠告。被告回答因為想睇。控方指出被告係參與暴動,與爸爸講啲乜嘢無關係。

🔸覆問內容:

被告在盤問時提到,警察沒有問自己為什麼在場,自己亦沒有主動提出解釋,因為害怕和感到不適。同意自己於11月19日有在黃大仙警署有講出相關原因。

辯方問相比於彌敦道現場,被告的身體狀況。控方反對,指身體狀況無關係。法官問是否依賴警署說法支持現在xx(聽唔清楚),辯指會rephrase問題,續。

辯方問現場有對警察的印象改變嗎。被告回答沒有。被制服和押去A1等待時,被告無提出過撐警等說法,但仍然相信警察之程序會公平,會有機會去講。辯方問現場有無聽到類似警誡,回答沒有。

就盤問時,提到黑色裝扮會加重警察工作量,被告現續解釋最後被拘捕時會咁諗。自己沒有對抗或違法行為。

就有關控方盤問,指被告在彌敦道山東街留意不到人鏈傳遞的物資。辯方問被告想在該處觀察什麼,回答想睇示威者做乜,會唔會有警察,睇吓佢哋點樣執法。無任何階段靠近人鏈去睇。以往在網上有看見人鏈。

被告在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看見催淚煙前看見有火光熊熊,及後吸入催淚煙不適然後退後遇上有人幫助,休息後想再去查看究竟。有沿路折返嘅諗法,此諗法喺咸美頓行返出彌敦道時有諗過,當時認為如果仍然很多催淚煙便沿路折返。

📌傳召D1爸爸作供

🔸辯方主問內容
證人退休前為警署警長。案發和被告同住。證人指2019時見警察辛苦,要面對示威者/搞事人士,知悉警方呼籲退休人士回來幫手分發應急物資/食物往前線。證人有參與,其負責部分是在警察總部。見一警務署予證人為踏浪者行動做義工的致謝信。

證人指被告知自己有做此義工,認為被告為此感奇怪,點解有癌症仲要做義工。自己有分享點解拼搏,重申義工工作環境不佳,係個心想幫同事,認為自己流住警察部既血。證人指被告聽後也支持自己,朋友聽到也有捐物資。

有關被告對2019社會事件立場。證人指食飯有傾,被告予自己感覺被告朋友睇左一啲資訊認為警察唔啱,被告有問/討論,證人指有向其解釋警察角度,知被告係支持警察既。

有向被告分享讀書不成功投考警察不重要,最緊要做人正直。證人不知道被告在11月18日前往暴動現場,沒有在家中看見暴動裝備。辯方問知不知道被告以前有無出席。證人回答如果被告夜返會問佢,有提佢唔好出現喺附近,被告回答自己沒有出席 。

證人指被告當晚沒有回家,11月19日夜晚收到被告電話提及第二日上庭要拎衫才知道被告被捕。當時唔太相信,根據被告的行為和性格…控方反對指係意見證供。證人同意不知道被告在現場做什麼。辯方問至知悉被告被捕前,有無仼何情況會令證人擔心被告有搞事。答無。

證人解䆁文件夾顯示自己不同階段都有獲獎。文件夾包括向做義工後向警方捐藥物之相片。一系列之警方信件/嘉許/相片不作詳述。

證人有留意被告的衣物以深色為主,鍾意戴帽,主要帶cap帽。屋企也有十幾頂帽。

- 控方無盤問 -

📌案件管理
星期一:處理D5 本地證人
星期二:處理D5海外證人 - 會以視像形式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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