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5]

回覆文章
emily
文章: 19507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4, 2022 7:01 am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5]

文章 emily »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傳召海外證人 DW5 梁先生 視像作供 (交收另一刑事案件律師樓職員)

▪️先由外地黃姓律師向法庭確認DW5身份,作供環境及器材,現場沒有任何錄音,錄影儀器,轉播或同外界溝通設備,作供場地只有DW5及黃姓律師。

🔸主問
2019年11月頭外遊不在香港。自2013年起在律師樓任職至2022年10月因移民辭職。認識DW4為公司案件其一客戶,也因該案同一天認識D5。

2019年11月18日晚上十時飛機回到香港。當日中午DW4聯絡說想在同日交收ICAC案重要文件。DW4知自己晚上才回來,所以在晚上11-12點在公司附近交收文件,沒有約實時間也沒通知對方律師樓地址。為何不以電子文件方式傳送指因怕資料外洩而且需事主簽名。DW4指會派員工即D5送交文件。自己沒有D5聯絡電話,因D5身高1.9米多所以交收時一定認得。11月18日晚上落機先回東涌家,約十一點幾收DW4通知D5被拉未能交收文件而且希望安排律師協助,證人指要知道扣留邊間警署才可協助。翌日DW5同一大律師前往黃大仙警署協助D5。

庭上呈堂文件D5-7確認為自己特區護照經律師於23年9月2日核證影印本,可見2019年11月11日到達日本,18日離開日本回港。

🔹主控盤問
-自2019年初首次見過D5後直至其被捕後才再次見面
-同意D5交文件前做過咩自己不知
-交收由DW4通知,自己沒同D5約過因自己冇其電話
-同意11月18日沒見過D5
-主控問2019年8月17日是否也在日本,證人指當年去過日本多過一次,忘記日期,看過護照同意。
-護照影印本2023年9月2日核證時自己在香港,今年8月17日至9月3日在香港。
-2019年除去過2次日本及一次澳門,大部份時間在港知道當時社會事件。知道機場曾有示威運動,但對「和你飛」,「和你塞」冇印象。對法庭頒佈機場禁制令有印象,也知道理大事件,2019年當時每天如常返工放工,出入交通沒有特別受阻。
-交收文件為ICAC案件指示,包括人名金錢等資料,因DW4想做污點證人。
-DW4在11月18日中午及下午上機前來電傾文件交收,雙方沒有約實時間,只說晚上11-12 點,自己提出交收地方在律師樓公司樓下,因文件重要所以取得後即時放公司。雖然有理大事件,範圍在尖沙咀紅磡,油麻地公司應不受影響。DW4沒有將D5電話比自己,交收只由其聯絡。
-不同意11月18日沒有約交收文件,同意不知D5除交收其他時間做過咩

🔸沒有覆問

11:58 DW5作供完

-D5 案情完結-

📌傳召DW6 D2 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0歲,呈堂少年警訊會員卡D2-1為自己,自14歲中三加入至今天,2018年大學時升為領袖級會員。 確認截自警務署網頁少年警訊組織發展會員介紹D2-2提及領袖級要完成4個訓練,包括警務訓練,自己有上過,呈堂9張確認為相關少年警訊活動之證書或義工服務嘉許狀D2-3(1-9)。呈堂2017年6月30日政府新聞公佈 D2-4(1)國家主席檢閱香港解放軍部隊,自己作為少年警訊有份參與,新聞相片D2-4(2)可見到D2半邊面。最後呈堂文件D2-5為201 7年參加比賽獲2項最佳少年警訊會員奬。 2017年升上大學後因學業繁忙而沒有積極參與少年警訊活動。案發時同家人住在九龍何文田,2021年大學理學院畢業,證書呈堂D2-6
📎11月18日行程
2019年11月18日下午1-5時在家上網課,之後貫下午茶回家後休息及溫書,1930時告知母親不在家食飯,晚上22:15 肚餓外出往旺角鼓油街明苑粉麵茶餐廳,去此間由於想食煲仔飯而家樓下食肆沒有。代表律師要求下在地圖D2-7 指出住所及茶餐廳位置,行去途中沒見示威者或堵路,約2320食完離開發現附近嘈吵,聲音來自油麻地方向,打算行去看看發生咩事,沒聞到催淚煙。出到彌敦道見到滿是人。行走路線地圖D2-7(1)。

1300 午休,1430繼續
回覆文章

回到「法庭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