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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9/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發表於 : 週二 11月 14, 2023 5:17 pm
emily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9/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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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D3作供 🔹控方盤問

▶️急救證書 + 急救用品 ( 早段內容從缺 )

被告指17-18 號有帶急救證書入poly, 該證書現已丟失,及後有續証。問有無諗過叫st john人員就何時有急救證書作證 - 答無。

同意檢取證物無急救證書。被告指當時上手扣之警員有查閱其急救證和學生證,警員後歸還予被告,不記得此警員有無出庭作供。控追問得兩個pw ,禁係邊個。被告指片段顯示多名蒙面警員接觸自己,但肯定不是pw9。

控指主問無指出有無急救證的案情,辯方指當時pw9 都同意押d3不是其本人,官質疑點解控方唔問得。被告同意無同警員講,官問pw10係咪搜哂d野出泥。控指辯方盤問pw10指物品無用後俾番被告/放財物袋,被告同意無指出過急救證。

被告指有帶各一個手腕式血壓計和血氧計,幾包消毒藥水,幾卷磞帶紗布,一支哮喘藥吸入器。現場片段顯示有此吸入器,但無執起。被告同意急救用品和急救證有帶同往警署。

就影証物相時,控問為何不提出要影底急救證和急救用品。被告答警員檢取時有講咩需要拎出嚟影。🗣️官:請你答問題。被告續答唔知影來何用,指當時警員話唔需檢取,唔知可提出相關要求,續指無影急救證仍可以帶上庭/證明自己。同意其後無在家影底証書+急救用品

控方指出被告有帶急救證書 + 急救用品係講大話 — 被告答絕對不同意

🗣️官問點解無交剪。被告答磞帶另有辨法斷開,而紗布則會用無菌交剪。官指視乎傷勢,扭親可用磞帶「係咪呀」。被告同意磞帶不需用無菌交剪。

就急救手冊主旨,知否需考量現場安全 — 答知道。

▶️社會事件認知 + 參與

被告知有不同暴力/非暴力社會事件,知有全黑衣物和裝備。同意非暴力可一𓊬信間變暴力。

知悉有大三罷,11.11 中大嚴重衝突+暴動,需停課,忘記何時停課。無參與中大暴亂。控問係咪認為入中大危險 — 答同意

控問8 月- 1118日 有無參與集會 — 答太耐不能詳列,至少2-3次,皆有不反對通知書,問身份為FA /通普參與者 — 答後者,續答無印象該活動有無fa/演變為暴力。同意新聞見過8月-1117 之暴力衝突有FA在前線。2019年11月17參與遮打之集會有無問父母 — 答無。

▶️遮打集會中陌生女子之資訊 + 入理大之原因

控問咩驅使要去理大 。被告回答該陌生女子提及牧師和傳道人在 poly 見有很多未成年人士逗留,自己聽到後諗起耶蘇眼望見有大量迷失既羊會焦急,望以牧羊人引領行當走既路。認為如果無更多信徒協助牧師和傳道人,迷失既羊會易走失誤入歧途,所以進poly 勸籲他們儘快離開係正確道路。

控質疑不認識此女人,不能確定所述是否屬實。被告解釋無質疑因為當時係基督徒祈禱會,會相信主內弟兄姐妹,睇唔到有咩原因對方要講大話。

續指以自己所知基督教內很多牧師傳道人會低調在不同場景勸籲未成年人士不要參與暴動,而此女士所描述的同自己認知相同。

得知此資訊後有否和父母/教會相討 — 沒有,因不想令對方想擔心。同意 因為知道呢個行為危險

▶️A core進入理大

約1830 入 a core 。同意暢運道漆咸道打到爛哂。控方問未入正門前有無睇入poly安全。被告答有並指在尖沙咀碼頭附近研究如何進入理大。🗣️官:問評估安全,無人問你點樣入去呀。被人答當時無見有嚴重衝突,判斷可快誇暢運道經a core入poly。

控方指早前被告同意會有非衝突演變暴力之情況,為何不離開。被告答有更大事情幫牧師和傳道人

▶️進入理大之裝束

控方問被告進入理大之裝束。被告答進入Poly時頭盔,眼罩,3M防毒面罩、黑色太陽眼鏡皆在背囊。身穿fa 反光衣,黑色Tee、長袖恤衫及黑色長褲。背囊孭在背後,腰包孭在身上,電筒及13枝生理鹽水在腰包。急救證放在反光背心前的透明口袋。

謝官要求看反光衣,認為急救證可能仍在口袋內。查看完發現沒有。D3指在歷史博物館外,警察需要檢查證書,當時在此口袋取出急救證及學生證,連同身份證一併給予警察。檢查完便放入銀包。D3再指是在學護牌後放急救證及學生證的。

D3續指血氧血壓計都是放在腰包。🗣️謝官問「個腰包好大㗎?」D3指消毒藥水,硼帶紗布在腰包,其他忘記在腰包還是背囊。

控方問為何要帶電筒。D3指電筒有圓圈對應瞳孔大小,在檢查病人對光反應時可參照筆上瞳孔圖表。

▶️急救員在校內的身份設定+心態
控方問被告在Poly到底係說客還是急救員。被告答當說客,而當牧師和傳道人危險時會提供醫療協助。

控方問禁其他人呢。被告回答在理大內冇遇見其他傷者。控方問入去之前的心態是什麼。被告回答當時冇諗過當示威者的急救員。控方追問係咪當時已經諗住如果入去見到示威者受傷唔會幫手。被告解釋唔會主動地提供協助,會留在遠離衝突和安全的地方。

控方指出如只協助牧師和傳道人,不會帶這些被告宣稱有的醫療用品。被告不同意。控方指被告係支援示威者。

▶️D3 和牧師+傳道人的關係

同意第一次見該牧師和傳道人,忘記他們的名字。控方問被捕出來後有冇寫低他們的名字。被告回答冇刻意寫低,續答忘記他們咩教會,同意所以今天不能找到他們作辯方證人,不同意控方所指兩人是不存在。

▶️管有醫療物品
控方問校內係咪好多示威者做急救員。被告同意,亦同意見到牧師和傳道人沒有受傷。控方問有冇諗過棄掉自己的醫療用品。被告回答沒有,因為入校內是希望在傳道人和牧師在游說有危險時能給予醫療協助。

控方質疑被告見到後來有其他急救員點解仲要管有呢啲醫療物品。被告回答他和牧師和傳道人就像教會入面之對工工作。

▶️八點幾知道poly被圍封 - D3和傳道人往Y座

控方問見到20至30人唔俾搬走阻塞y core出口的雜物,需要折返VA 110有什麼感覺。被告答感到有敵意,同意覺被困。控方問有冇打俾家人,坐堂牧師 — 答沒有。

控方問有冇打俾警方話被困在y core。被告回答冇,因為見到警察在Y座出面,估計警方知道壞咗發生咩事。🗣️法官指:你有電話㗎嘛。被告解釋認知中警方理解Y座的情況。🗣️法官再大聲講:請你回答問題。被告回答打俾警察無作用,同意傳道人都冇話要打俾警察。

▶️第二次從y core離開

同意今次情況更嚴峻,因警方消息指會告暴動。控問有無打俾家人,坐堂牧師/警察 — 答無。

控問在y core 見有濃煙有無call 消防,質疑點解不打俾警察講警方叫人從y core走的方法走唔到。被告答認為無用,並見y core出面有警察,相信警察能掌握情況

🗣️官指可以打俾警察講被困,起碼俾警察知你係被困嗰個人。被告答當時判斷認為無用

▶️11月17返回va110 ~ 18號13:00

11月17 日2200- 18th 0:700 做d咩 — 答祈禱讀經敬拜,續指07:00-13:00訓了。

控方問被困有無諗打俾家人/牧師/警察/消防  — 答無。控質疑被告指家人為其情緒支援,何不告知 — 答不想成為負擔。

控方指出被告此階段仍不離開是參與暴動。

▶️13:30收到訊息指警方呼籲從暢運道離開

被告同意在離開前無用過所帶之急救用品。
控續問離開前打算放底嘛。D3指作為學生,呢d物品好貴。D3回應控方指沒有想會被誤以協助前線示威者的一站分

D3離開va110前往暢運道時,頭盔面罩眼罩太陽眼鏡在背囊,身穿反光背心,生理鹽水及電筒在腰包,其他物品同樣位置。控問為何離開時要穿Fa反光衣。D3解釋想讓警察辯識到不是暴力份子。🗣️謝官指唔需要用到暴力先係參與暴動。 D3稱想在人群中被分辨到,無諗過如控方所指會怕被警察以為自己作支援。

控方指離開最簡單方法係棄掉裝備,被告答係自己買的。控方質疑知示威者都有裝備,不怕被當成示威者一部分嘛。被告答認知中這這些裝備都是neutral的,亦能夠向警方解釋為什麼管有。被告同意控方所指示威者都有這些裝備,但被告指自己沒武器和不是全黑,並指出當刻冇諗咁多嘢。

控方質疑被告為什麼離棄牧師和傳道人。被告解釋彼此睇法唔同,自己認為離開較正確,亦有消息指警方會入校內驅散。🗣️法官指va110冇暴力情況,加上你話覺得自己可以解釋自己身份… 被告解釋有判斷當時會否衝突蔓延,認為快速離開理大尋求警方協助最可取。

控方指出並沒有傳道人和牧師,所以被告先會跟隨示威者離開。被告回答當離開不到時沒有打俾家人,警察,坐堂或消防。

控方質疑被告的衣着和裝備搵警察做啲咩,唔驚警察咩。被告回答不驚,指搵警察講想離開理大。控方問點解唔留喺va110然後打俾警察話佢知有未成年人士同牧師。被告回答見到公告講可暢運道天橋搵警察幫手,所以直接出去冇打電話。

🗣️官問如果去到(暢運道天橋)問警察即係已經離開咗理大,點解仲要問警察點樣離開。被告回答警察已經包圍理大,內外都有示威者和不同暴力場面。🗣️官:理大內外都有暴力場面,咁你….(碎碎念)

被告指在Jca 有嘢着火出唔到去,續答見唔到任何人跨過Jca 出暢運道。同意自己係經過育才道出去的

▶️和d4相遇

被告回答在A座附近看見d4 ,同意唔識對方。控方問點解願意同行。被告回答d4問自己係咪走,被告答係,然後對方問可不可以跟隨自己,被告回答可以

控方質疑不會害怕被誤以為聯群結檔嗎。被告解釋係去搵警察不是埞汽油彈和雜物。🗣️法官:唔使掟嘢先係暴動㗎,你明唔明呀?

控方問d4當時有冇頭盔,防毒面具和護目鏡。被告回答沒有,續指對方穿着格仔衫。之後被告返回理大在 b c 翼從育才道出去,13:5x到達育才道交界位。望出去(聽唔到邊到)有很人聚。

控方播新聞片段顯示育材道交界,並見被告所指走出嚟的地方,控指見還有示威者傘陣。被告指畫面不相稱,指他是在後些階段。控再播,被告確認此時間為自己出來之階段。

被告同意走出來未戴上護目鏡,頭盔和眼罩,走出去時見到交界有示威者聚集。冇印象當時有聽到控方所指於片段13:48時的槍聲。

控質疑當時很多人已帶上裝備,為什麼被告沒有。被告解釋冇感到辛苦和生命受威脅,並在育才道和康達徑交界時諗住點樣穿過示威者往暢運道橋面搵警察。

控方質疑點解唔喺康達徑離開。被告解釋自己理解上要上去暢運道天橋。控方質疑既然目標係離開點解唔喺康達徑離開。被告解釋想在暢運道天橋搵警方先可以安全離開。 控方指被告所收到指從暢運道南橋離開的消息和所見情景有很多示威者,就此的差別,有冇諗過返回校內或從康達徑離開 —答無。

控方指片段13:41見到有人從康達徑離開,指出被告有其他途徑離開不需要和示威者聚集,被告不同意並指唔知佢哋去邊。

控方問幾時聽到槍聲。被告回答在育才道和康達徑交界行出嚟,嘗試穿過示威者,行咗短距離便聽到槍聲,當時未上到橋面。之後踎低雙手抱頭保護自己,過咗一陣感到受刺激,不知自己的位置。控方指被告最終是在康宏廣場,問係邊個階段跨過暢運道天橋。被告回答唔知自己已經跨過了天橋,因為很慌忙和逼,只能夠往一個未知方向進發。

控方指被告戴上面罩護目鏡係行去廣場位置。被告解釋自己冇前往廣場的目標。🗣️ 官指所以
被告帶上裝備並行去廣場…(按:官突然勁大聲講野….)

控方指如果唔係想逃走可以返番理大,並指出片段見到有人返回理大。被告解釋當時混亂而且自己想搵暢運道天橋的警方,即使有路返去都唔會選擇。

▶️控方指被告認錯所構救之人為D1 - 應是d15 + 拘捕過程

控方對比警署所拍的照片+片段人士衣着顏色後,指出被告所指救助呼吸困難的人應該為d15,而不是d1。並指出第一被告是綠色衫,但片段中拖住嗰個係黑色衛衣。

被告解釋當時在片段認定了那位人士。控方指出被告話有協助他人係講大話。被告回答絕對唔係。控方指被告根據影片重組案情。

控方指出被告係參與暴動,如果唔係必然有機會早啲走,唔走因為留低參加暴動, 1350離開係逃離現場。

控方指第九證人所指被告坐喺行人路和黃桂紅(d1)起身行向馬路三四步。被告不同意。控方指警察嗌咪走,被告和d1慢咗但係冇停低。

被告不同意第九控方證人所講截停的位置和在康宏廣場牆壁進行拘捕和上手扣

🔸辯方覆問
片段見被告手上拎住哮喘藥,被告解釋有人指呼吸困難欲求助。被告於是從腰包拎出哮喘藥,當時在康宏廣場的牆附近位置。

就學生證急救證書。在科學館道被拘捕階段時放回銀包。D3指在警署拎回財物時,依然在銀包內。

盤問提及去過2-3 集會,被告指性質係非基督徒遊行集會,會有基督徒人一齊唱聖詩,大概10人。同意參與非基督徒聚會,但會和基督徒一起唱聖詩。

辯方問被告的手腕血壓計大小。🗣️法官:我屋企都有幾個。被告解釋手腕血壓計有兩隻手錶闊。🗣️法官:咁手腕機呢…被告回答喺手帶上面,另指血氧計有手指公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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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D3之事實証人  - 鄧友人

🔸辯方主問:

現仼社福機構,小6已有番教會,2019受洗。
2019 年6月中一次不反集會認識被告。指因為基督教教自己要敬拜禱告上帝,於敬拜禱告一齊唱詩歌之隊伍認識被告,和被告2星期見面一次,會在不同人的家/教會進行敬拜祈禱,也有以訊息溝通。

11.17日:
証人有出席一基督教在遮打花園之集會,1545到達,當時集會已開始。集會中見到被告。集會相片見證人,證人同意和被告談天中。

就有一陌生中年女士走向被告講有牧師和傳道人欲尋有救護資格基督徒幫助。證人指有聽到此對話。指內容包括有欲搵救護資格之弟兄子妹幫教牧同工,即教會受薪員工包括宣教士,傳道人,龫事等。聽到後自己無作仼何回應,被告有問自己睇法 ,證人回應指二人皆基督徒…🗣️官叫證人唔好講想講既野,並道:唔係中意坐喺度講咩就講咩…

證人繼續未完之解釋,指如有上帝的感動,就去啦。續指教牧同工可信成熟,應該冇問題。被告諗左陣同該中年女士一齊離開。當天無再見被告。

🔹控方盤問

控方問證人是否在集會場地見到被告,當時身穿甚麼衣著。證人確認,指被告身穿綠色長袖衫,黃色反光衣。

控續問當時有無見被告有急救證。證人指被告有個牌掛在頸上。控再問當時被告有否告知帶咩去集會場地,答無,亦不記得被告身上有無急救用品和有冇講過去理大之目的。

控再問被告有冇講過入理大做急救員。答被告有講過去搵教牧同工,因為佢地需要搵有急救資格的人,無就此問被告會點幫。控方問有無質疑/反對被告。答無任何質疑因同工何信,而被告亦有上帝的感動。 控續問兩人是否唔識此批教牧同工 - 答唔識。

控方問證人和被告道別後至11月18日階段,被告無聯絡告知被困。證人否認,指自己在17日集會後,大概20:00時,有在TG問被告是否平安,隔一段長時間後,被告回覆平安。控續問對此有冇紀錄。證人指沒有。自己在翌日早上收到此回覆,但記唔到被告何時回覆。

證人指香港事件完結後退出了 tg group,所以未能顯示記錄。

🔸辯方覆問
證人回應辯方關於掛頸牌的問題,指沒有記憶上面寫乜:學護/急救員。

謝官問證人其tg group 是何群組。證人回答是在2019年6月一同唱聖詩識既基督徒群組。解䆁退group因社會事件完結
🗣️ 謝官:禱告唱詩同社運有關既咩。證人答知香港有好多混亂情況。

下午D4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