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47人案第116天|控方結案陳詞 詮釋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他非法手段」字眼 無需與武力相關或涉刑事罪行 濫權可屬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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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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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第116天|控方結案陳詞 詮釋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他非法手段」字眼 無需與武力相關或涉刑事罪行 濫權可屬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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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第116天|控方結案陳詞 詮釋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他非法手段」字眼 無需與武力相關或涉刑事罪行 濫權可屬非法手段

【庭刊】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因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今(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踏入第116日審訊,控辯雙方分別作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指,《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條文中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這個控罪元素無需與武力相關,認為如果條文詮釋收窄至只是禁止「武力、威脅使用武力」的手段是不合理,因為在現今社會,散播謠言對抗政府已可對政府架構及政權造成影響,不一定要涉及武力才能對抗政府,強調維護國安是至為重要,所以條文應採用較闊而非狹隘的詮釋。

控方續指,「其他非法手段」也不一定要涉及刑事罪行,即使法庭認為被告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只屬濫權(abuse of power)而不至於觸犯刑事罪行,則同樣可屬「其他非法手段」。 (全文

#20231129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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