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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發表於 : 週五 12月 08, 2023 4:47 am
emily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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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09:52開庭]

📌傳警長3273謝文毅(音)
🔹控方盤問

案發駐守機動部隊 D3小隊。頭後燈為藍色。案發18號當晚跟隨D3隊於紅磡體育館待命,後前往加士居道推往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23:26收到指示往北推進,23:45左右收到高級督察 梁嘉進(音) 指示,需在油麻地A1 出口帶人往THA(臨時羈留區),當時THA尚未成立。01:05-03:15,有78 人分9批從A1帶往THA,78人當中包括D6, D7。

23:45-01:05時,證人和D3隊於彌敦道北行線近碧街,A1地鐵站後工作,證人指自己工作為防止有人衝擊防線,或被制服人士逃走,自己睇到A1位置被制服人士。

控問此階段有否知悉/看見有人干擾被控制人士之衣物。答自己無,唔知其他人。續指是在A1 出口北+南+西面提取人士到THA。控問01:05前有無見仼何人干擾被制服人士 — 答不清楚。

控問押解過程有無見有人干擾押解人士衣服/物品 — 答自己和隊員負責押,無受干擾,指被捕人坐在地,證人叫他們企起身列隊,並叫他們拿回個人物品,後往THA。

THA有刑偵同事負責登記,證人指自己看到登記程序。進入THA 後,證人把押解人士交給刑偵同事然後自己進行另一轉押解。有登記押解人士身份。

控方問被押解人士之身外物品如何處理 — 回答叫他們列隊之前有叫拎返自己物品,自己無幫手拎。

03:15後,證人指Delta team 及後仍然有做保安工作 ,防止有人衝擊。至凌晨05:xx離開。

🔸D7辯方盤問
01:57-02:04 階段,證人同意押D7 時,對D7 由那一位警員帶往A1出口附近無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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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警長5132 陳智偉(音)

🔹控方盤問
11月18日為東九龍機動部隊D3小隊成員。在紅磡體育館侯命,後在加士居道往北推進, 23:26收到指令從彌敦道往北面推。11月19日01:00收到小隊指揮官指示,需從油麻地出口帶人往THA,期間要確保中途無人數加/減,續指各人自己保管財物。

證人指分8-10 人一組入THA,每位警員看管一至兩名人士。由凌晨1點零幾分開始押解至凌晨三點頭。提取地方:A1 出口之北+西+南面,續指東面都有有小部份。會問該處負責警員誰需要提取至THA。此階段證人押了約50名人士到THA,指無人干擾他們的衣物或物品

THA入口手續:交人到入口登記處並拍片,有目擊到過程。控問如有身外之物,如背囊會如何處理 — 回答帶他們到THA前會叫他們拎返物品,無見到其他警員幫佢哋拎嘢,自己都無。

由01:0幾分開始押解前一小時,證人指他在彌敦道窩打老道,近匯豐銀行黃格仔位置,和隊員截停了幾名人士,並交給刑偵警署警長,及後重整小隊。續指01:00 前在匯豐銀行,之後先去A出口一帶。

證人指被押解人士皆來自C區(早前提到油麻地A出口提取人士之地方)。押送後有登記翻個50人資料,包括D5, D8。

證人指凌晨三時頭,返回附近車上做其他duty。

🔸D8辯方盤問
證人拘捕後重整小隊至01:00收到指示前往A出口,同意收到指示時是在日本城。辯方問01:00前A出口兩條巷發生什麼事是否不知,證人回答知道有暴動。

就證人早前所指,提取時會問警員是否要帶該人前往THA。證人指不知道此警員早前有否和在該處之人士交流,也不知再之後有無警察和該些人士交流。同意不知道該些人士從哪兒被帶來此處(即油麻地出口附近)。

辯方指接管時,人們是被反手狀態,證人回答大部份都是。辯方指D8被反手,在THA拍片時以口告知警員身份證在那,證人同意。辯方指如果該些人有口罩或帽跌下,需要由警方替他們戴上。證人回答辯方是假設性問題,並指出自己無見到,亦有人自己踎低執返。辯方問會唔會有情況有警察幫佢哋帶返,證人回答見唔到。辯方問如果意外掉落有無見到警察施予協助,回答見唔到。

📌傳偵緝警長34974

🔹控方主問

案發1118駐守東九龍反三合會行動組,及應變大隊成員。當日在加士居道推進至彌敦道,原彌敦道往北面推進, 23:26在窩打老道推向窩打老道以北進行驅散和拘捕行動。23:35收到曾廷賓(音)指令,要設立THA,證人為THA主管。證人及後在寶寧大廈外以橙帶設立THA。由警員7443協助登記進入THA人士資料,58334和13282(呢個聽唔清楚是否13282)則在THA內維持秩序。

23:51 開始登記入THA程序,證人在入口登記處。就對各人被提取位置,證人答在彌敦道行人路排隊等候,隊尾向北方向,不清楚各人再之前的位置。

證人指出在內人士會有THA編號,除非被帶往警局或醫療區才能夠離開THA。有兩次集體拘捕(宣布拘捕?),於01:xx為首次,送走此批人士往警署後,第二批人士進入THA,時間大約01:52。

而23:51後是第一批人士進入THA,有92人。THA編號係順住入既次序,證人解釋在THA編號93旁寫上92的原因,是因為余世強警長(音)在窩打老道拘捕了14名人士,並想把該些人交給證人。所以行政安排上,證人叫7443留了14個位。但此14名人士在23:51時不能夠以第一批身份進入,而是在中途進入THA。14名人士當中,鐘景濤(音)不適,沒有進入THA。

THA編號82為D5 ,是第一批進入的。控問第一批人士中間有否進出THA,證人回答有人感到不適,在伍曼華(音)宣布拘捕前,兩名人士需要離開接受治療,後再被送往警署。亦有兩名人士在宣佈拘捕後離開THA接受治療,因此第一批92名人士當中直至01:xx有四名人士被送離THA接受治療。

01:52有第二批人士進入THA,與第一批人士採用相同登記程序。有99人,當中THA編號無跳編號的情況,有四人被轉移走接受治療。此批人士於03:xx被宣布拘捕。D8 的THA編號為102, D7為111,D6 為105。

第一批和第二批人士,即92+99人進入THA時,證人回答他在THA附近,能看見其運作。證人05:33離開現場。

11月18日 23:51 第一批人士進入THA 至第二批人士於11月19日05:20全離開時,控方問有無見到任何人干預進入THA人士之衣物和物品,回答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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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195 片段看見速龍在碧街東入彌敦道,控指此片段和P044警方拍攝片段有情境重疊。播出並作對比。

控方指出看見消防員在A2出口,及後橫過彌敦道,亦見警察追捕和制服行動
(按:片中有男子聲音指警方開左好多下槍),續指出片中看見A2出口警察出現之情況,片中見警察白色小巴。

播出對比片段後,控方以片中消防員,路人和速龍作兩條片段的共通點,並指出P044見警察在彌敦道以南推進。續指出對比片段顯示碧街東和彌敦道以南情況與控方第10證人梁頌文(音)吻合,當時證人指出看見碧街有行動,認為是速龍引起的,於是下指令彌敦道以南機動部隊進行推進,因此是碧街東的速龍首先行動,及後機動部隊才推進的情況。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詞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

今日完庭,明天會移至11庭14:30續審,將開展辯方案情,屆時會知悉是否作供/傳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