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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0]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2, 2023 4:27 am
emily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09:47開庭]
📌傳D5作供

🔸辯方主問

大概內容:被告於17日晚上相約朋友18日晚上到旺角食放題和足療。18號出發途中朋友爽約,自己在車上肚痛,於旺角下車後去了公廁,後因早前聽到叫囂聲,好奇心下想查看究竟。被告後來在油麻地出口窄巷中被人群壓住,後被警方帶到THA拘捕。

- 詳情後補 -

1430續 - 主問已完, 控方指下午還有少量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Re: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0]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2, 2023 4:29 am
emily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0]

上午加下午內容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傳D5作供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25歲。讀土木工程和形象設計。案發至現在和母親+姐姐同住

▶️相約朋友出旺角食放題+足療

2019 1117晚上,D5以電腦通訊軟件discord &Skype 同朋友打機傾計。續指因18 19號不用番工(海洋公園兼職)/返學,自己提議去旺角食放題。有一朋友應約。並在OpenRice確認開放時間。周姓朋友建議食完嘢去足療按摩,D5 認為建議不錯,並指因工作關係需長期站立,2017年-2019 都有翻職。

▶️出發途中肚痛+朋友爽約+旺角公廁下車

11月18 日約2130梳洗,有化妝帶頸鏈耳環,穿白色nike波鞋。2215-20 從住所出門口,樓下答的士,告知司機兆萬中心落。的士由程翔道至亞皆老街窩打老道交界時,D5感肚痛。到黑布街時周朋友約2235 message 自己告知其家中有突發事件,自己嬲有話對方幾句。因早前肚痛,所以左轉入黑布街時D5有叫司機在洗衣街花園公廁放底自己,證人指收到短訊和落車時間相若,當時收到訊息時間為約22:35 所以推算相若時間落車。

▶️聽到叫囂聲好奇查看
D5 指花園街附近環境平靜,有商鋪開燈,但無深究有無開鋪,有街燈開,有不同人從大廈進出。自己入了公廁,去完約23:00。

自己有諗住回家,但有在意好奇到早前去廁所前聽到彌敦道近佐敦方向有叫囂聲。便沿花園街向登打士街方向行,欲上前睇咩事,想去登打士花園街交界位。及後望向彌敦道方向見到行人路有不同衣着人士,如恤衫+中年漢等,也望向窩打老道方向。

D5見到彌敦道馬路上有人戴豬咀+蒙面在徘徊。自己邊觀察邊行向彌敦道方向。行至登打士街休憩處,入了恆隆和富大廈和休憩處中間的巷,後去南面行至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的行人路上,觀察到行人路有零聲不同衣着人士。

d5 面向彌敦道望向左邊觀察到窩打老道多人聚集,窩打老道咸美頓街交界之街燈無開,現場較昏暗。留意到窩打老道個排人密集,碧街以北則人群鬆散。

▶️ 街燈昏暗 視力不佳+欲獲得更好視野+想拍低示威者行為 - 於是行去A1出口

D5指自己有近視散光,望唔清窩打老道方向嘅地方。D5指見到禁多人,知道窩打老道方向係示威現場。由於自己視力不好,燈光昏暗,自己對示威者抱有厭惡態度,便想上前得到更好視野+ 想拍底示威者之行為 。

厭惡因工作上同事為政見吵架致工作風氣差,也加深香港仇恨 。想拍底示威者之行為因認為可以轉發俾朋友+發佈上網令更多人知示威者的行為。

被告在咸美頓街原行人路橫過馬路去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向南行到達九龍行簷篷位時,見到A1附近有很多人在行人路聚集,包括記者,他們望向窩打老道方向,被告指出A1後面的燈光充足,當時自己認為該位置能夠得到更好視野。

被告再向南方(行幾步?)至A1出口後方的牆。當時望向窩打老道能見得清黃格仔發生的情況,見到有很多火光和煙,見到示威者向佐敦方向,也見到警方防線。

▶️見情況激烈 + 希望離開現場 + 唯被人群壓住不能移動  + 被捕

D5續指當時示威者行為越來越激烈,與以往在社交媒體看到的新聞情況不同,當時無諗住再拍攝,知道朗豪坊有一酒店有紅色小巴站有專車可到梨木樹村,即自己住所,於是計劃首先離開彌敦道入xx(聽唔清)和上海街。

當時自己面向窩打老道,右邊是A1出口和廣豐找換店的窄巷,d5想右轉入窄巷往上海街並向北行往朗豪坊。當想右轉時候,行車線的示威者高速向北面,自己與他們有兩至三米距離。當時還未知道發生什麼事,並在原地企了大約5秒,d5然後想右轉入窄巷。而黃格仔示威者高速向後面(北面)推,被告被人群夾在牆。

d5入咗窄巷一兩步之後,有大批人一同轉去窄巷, 自己便被夾在a1牆不能郁,當回神後想角力時發覺雙腳已被人群壓住。D5指自己是面向住碧街西和A1出口最前排被困人士, 過了5分鐘後開始見到消防員到場,指自己是首先被他們救起。救起時有穿戴頭盔和藍色衣服的警察命令自己跪在A1出口商舖鐵閘位, 面向寶寧大廈。及後陸續有人被救起作同樣安排。

被告指自己有向一警察解釋自己不是示威者只是路過,但不獲理會。有警員拎棍敲打被告前面鐵閘叫安靜,於是被告感到害怕便沒有再作解釋

🔹控方盤問

控方指希望開始盤問前可有20分鐘小休,但希望「又」休前可以問一條問題。

控方問及旺角放題餐廳名字。D5回答冇特別,喺OpenRice見到有幾間,如兆萬中心之帝王極尚海鮮+家樂坊之「㷫烚烚」。控問有冇預約餐廳。被告回答冇因夜晚食唔使等位。

- 小休 -

被告2019年是學生,於11月18和19日不需返學。同意11月17日已經知道Poly被佔據,附近一帶有示威者及堵路。

周朋友是中學認識的,在馬鞍山和xx (聽唔到)居住。於11月17日和朋友在通訊軟件時有提議係去旺角食,並相約於11月18日夜晚10:30。控方質疑為什麼早一日約第二日夜晚10:30才食,d5解釋兩人皆是學生,而自己零用不多會節儉,夜啲食會有折

控方質疑點解唔約九點。被告回答係即興約22:30。控方質疑17號約定都唔算好即興。被告指22:30較少人唔使等位。

控方問有冇睇OpenRice所選擇的餐廳幾點關門。被告答有,並指部份凌晨兩點關門部份11點。控方問有冇睇「㷫烚烚」餐廳的關門時間,被告回答有睇Instagram講12點閂門,控方問其他店呢 - 回答忘記

控方問被告提及會去按摩的地點何在。被告回答周朋友提議並會帶自己去,自己不知確實地點。控方質疑22:30先食嘢有冇諗過唔夠時間,被告回答周朋友話按摩地方廿四小時開門。控方問11月18日前有冇試過同周朋友食放題和按摩 - 回答有食放題,但冇按摩,回答控方指周朋友想按摩,因為提及之前試過。

控方質疑點解17號要商討去旺角,葵涌同馬鞍山冇放題咩 - 回答旺角更多選擇而且難得同朋友夾到假,葵涌的商場10點會關門而且沒有優惠,馬鞍山則不清楚。

控方質疑去之前有冇打電話俾㷫烚烚或者其他店,指預約不是更好嗎。被告回答冇咁打算,並指出2200後小人唔使等位。控方問有冇諗過因為旺角堵路和社會事件影響餐廳會早收。被告回答沒有,不知道延伸到旺角區域。

控方問17號有冇睇新聞,被告指在Instagram睇,小睇電視。控方問17號有冇睇到提及17號或之前有此些活動在彌敦道,被告回答冇印象。

控方問搭的士到旺角幾錢,點解唔早啲出門口。被告指的士搭了10分鐘,60至$70。控方質疑17號已經約18號,為何不乘搭公共交通工具。被告回答原本想,但2130裝扮完後意識到會遲到。控方質疑被告指自己是學生,搭公共交通工具不是更好嗎。被告回答知會遲到才要搭的士。

控方問的士司機話要經窩打老道去亞皆老街,有冇問過對方點解/對方有冇講原因。被告回答沒有,認同窩打老道去的路程會遠少少。

控方問的士司機有沒有提及有堵路情況或示威。被告回答當司機告知要行此路時,自己認為理工大學紅隧有事然後司機驚。被告解釋司機講之前冇咁樣諗是因為自己多數睇Instagram,主要講理工大學點樣被摧毁和紅隧阻塞,所以自己只意識到poly相關事件,並認為司機會去遠啲。控方問的士幾錢,被告回答無印象。被告不同意不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是因為知道當日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前往旺角一說。被告同意屋企樓下有紅色小巴往朗豪坊。控方質疑被告唔答呢架小巴係因為知道嗰日唔可以答,被告解釋自己搭的士係因為遲到。

控方質疑被告既然在意要節儉,加上前一日已經相約,當天唔使咁匆忙 。被告回答自己支整 ,2100先開始打扮。控方問的士行經窩打老道時自己有否看見阻塞和路面的雜物 -  回答冇印象

被告2300去完廁所,去廁所前已聽到叫囂聲,同意35至40分落車時聽到。2300時聽到很多叫囂聲,同意聽到時意會到是示威者。控方質疑既然知道彌敦道有示威,何不立即離開。被告回答因為好奇心想查看。控方質疑為什麼11月會好奇,被告回答平時靠睇轉載消息,只是文字或相片。控方問被告既然對示威者厭惡點解要睇,被告回答冇抵觸,並回答冇打俾警方,因為認為警方應該處理中。

控方質疑既然被告相信此情況,立即離開屬恰當的。被告解釋自己留意到窩打老道有很多人,認為該處有對峙防線,而自己在碧街與黃格仔距離有80米屬遠距離。控方問點解去完廁所後知道有示威何不離開。被告回答有好奇心,同意自己講有聽到聲音和提及彌敦道有對峙

就花園(街?公廁?)往南行到登打士街轉右邊,恆隆轉左往一條無名巷,控方質疑既然被告好奇,何不在恆隆時往彌敦道。被告解釋行Pop corn 和562大廈會成日經過,冇特別。同意控方所指恆隆唔轉左,去彌敦道可以快啲睇到彌敦道情況。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想去人群處,而不是八卦一說 。控方問右轉咸美頓街,何時在咸美頓街。被告回答冇印象。控方問花園街去咸美頓街幾耐,被告回答無印象大概五至10(分鐘?米?)。控方問被告在咸美頓彌敦道交界時,可見彌敦道以南情況。被告回答不是太清晰見到,並指出自己18號冇戴眼鏡,因為日常時間唔會帶,返學會帶。

Re: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0]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2, 2023 4:29 am
emily
控方質疑被告在花園街時已經知道自己睇嘢差(視野差?)為何還要去睇,被告回答認為冇抵觸,不同意控方所指在咸美頓街已經見到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有火,唔使眼鏡都睇到一說。同意聽到「並拎嘭難」聲音,見到有煙,在咸美頓街時看到彌敦道冇車,彌敦道以南有人在馬路上,並配有裝備,但不同意聞到催淚彈味。被告同意控方指在咸美頓街被告看見人們在馬路,有白煙,有嘈吵聲,去咸美頓街前已經相信該處有對峙,被告解釋這咁樣正正是想去碧街睇。控方質疑點解仲會想睇。被告解釋燈光暗,所以先想去睇清楚啲,因此前往A一出口處。控方問被告在咸美頓彌敦道交界有冇停留,被告回答無印象可能留了5分鐘內,不清楚是否2315到達碧街A1出口。控方問被告2300去完廁所,並用了5分鐘去咸美頓街並停留5分鐘,被告回答不肯定,只是估量。控方問被告在A1出口被夾住前留了a1幾耐, 被告回答三至5分鐘。被告同意由咸美頓街行去A1出口後面牆的行人路,可以見得清黃格仔有對峙,見到對峙更加嚴重,有白煙,聞到燒燶嘢嘅味。控方問被告在A1出口後面的牆附近環境如何,被告回答有很多人駐足望向窩打老道方向,亦有很多記者。控方問被告點解沒有如早前所指拍下周遭情況。被告解釋當自己見到情況變得激烈已經諗住要走。控方質疑被告如此還停留了幾分鐘。被告解釋想睇清楚。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在A1留意到彌敦道示威者轉去彌敦道以北跑。控方問有冇留意到有人彌敦道跑去窄巷離開。被告回答無印象有人往窄巷走,大部份由北行線往北面走。控方質疑點解見到人走自己仲停留,被告解釋自己對有人突然間走感到突然。控方指被告要離開往朗豪坊搭小巴可以從彌敦道北面上 。被告不同意,解釋自己想首先離開彌敦道,第一個反應是從窄巷離開 。控方質疑點解咁快要離開該處,被告解釋見到情況激烈加有人跑。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想踏入窄巷之前有很多人在窄巷跑。控方繼續指出啲人跑是因為有速龍在碧街以東A 2往西面跑的原因所致。(聽唔到回答內容)

控方指出如果被告站在A1作觀察並想離開可有足夠時間和機會轉向彌敦道往北面離開。被告不同意。控方繼續指出即使如被告所指是從窄巷離開,亦有足夠時間。被告回答如果不是被夾住應該可以。

控方播片
片段上方顯示232216 -232306
指見到幾十名人士從窄巷跑向碧街西, 234x-235x都有啲人咁樣跑 。
控方質疑,如果被告真的是在A1後方並想離開會有足夠機會離開,如片段所顯示。被告回答自己被夾住。控方繼續指被告可以從彌敦道離開,較寬闊亦可以去到朗豪坊。指出被告不是在A1出口後面作觀察,亦不是想去後巷離開先俾人夾住。被告不同意。

控方問點解唔搭的士走,是否確認當時有小巴搭。被告回答當時情況冇的士,而小巴位置較遠,前往自己居所位置亦是遠離混亂地方的方向。控方問被告搭的士來旺角時已經知道路面有阻塞,被告回答不知確實邊度有,同意行去登打士街和咸美頓街時可以看見彌敦道冇車。

不同意控方所指如果想離開應該在彌敦道行出豉油街或亞皆老街搭的士。控方質疑被告不確認是否有小巴,被告回答認為有,因為小巴位置相距遠,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想在A1出口離開不是事實。

控方希望有5分鐘休息再作準備,但在開庭的時候表明希望下午再開始

下午內容:
控方問被告指自己18號去旺角是食放題,11月17日於OpenRice搜尋一間叫㷫烚烚的餐廳,被告回答記憶中有。控方問被告早上供詞提及㷫烚烚Instagram指2400關門,被告同意。

控方問是否同意11月包括17日和18日叫㷫烚烚。被告回答無印象,並指自己記憶中家樂坊兆萬有放題,忘記實際和周朋友討論邊間店舖。

控方問被告是否同意家樂坊的㷫烚烚是在2023年才開。被告回答冇印象。控方質疑既然冇印象為何提及有看㷫烚烚在OpenRice和Instagram的資料。被告回答因為家樂坊有很多放題餐廳,可能當中混淆了。

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在早上作供提及搜尋家樂坊餐廳不是事實。控方問被告是否看見㷫烚烚。被告回答有見到家樂坊但冇印象邊間舖頭,不同意控方所指是掩飾前往旺角的目的。控方指出11月17 18日家樂坊冇㷫烚烚呢間餐廳。被告回答有可能,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編作理由,現在被發現不是事實一說。

被告同意2019年知道街上聚集的人會穿黑衣裝扮。控方指被告當日提及用了45分鐘打扮,穿了黑色T恤和長褲,白色波鞋。

控方指出被告11月18日前往旺角不是食放題,去旺角之前已經在網上討論區知道旺角有示威。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知道旺角交通癱瘓,被告回答同意理大附近如此狀況。控方繼續指出被告前往旺角原因是因為想參與,冇搭小巴是因為交通阻塞冇車行,而身上的黑色衣着是刻意令自己和非法集結人士相同衣着,屬有準備的。被告皆不同意。

控方指出無論咩原因前往旺角都好,在旺角2300時能清晰有原因知道旺角有暴動。被告同意在彌敦道和窩打老道有,也同意自己到達咸美頓街時,必然知道彌敦道有暴動。

控方指出此情況被告選擇由咸美頓街往南去碧街是近靠近和進入了暴動範圍。被告不同意 ,解釋自己在A1出口方和黃格仔有80至100米距離,亦有其他人駐足,不認為是進入了暴動範圍。

控方指出2300後有人在咸美頓街或更北以雷射光射向南邊警察。被告同意片段中看到有,(亦同意在自己該處應該能看到?),控方質疑如此便是進入了暴動範圍,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向暴動地方越行越前,是想更近,不離開是因為想參與集結,被告有意圖,並且實質參與當中。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不是站在A1出口後方的牆近住窄巷去觀察,而是在警方圍捕,被告才在彌敦道轉向窄巷逃走被困。被告不同意。

🔸辯方沒有覆問

D5 辯方案情完 明09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