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20230427荔枝角 #20230416荔枝角 #審訊 [1/1]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9, 2023 6:44 am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20230427荔枝角 #20230416荔枝角 #審訊 [1/1]
古思堯(77) 因另案已還押7日
控罪:(傳票)
(1) 阻塞逃生途徑
(2) 没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古無律師代表
===========
[09:36] 開庭
控方指兩張傳票係不同案件,由兩位主控處理。
先處理 #20230427荔枝角
裁判官問古有無睇過文件,古回答在荔枝角還押中,控方指已經在11月7日(還押前)用掛號形式寄咗畀咗被告,被告確認,稱睇過文件。
主控讀出控罪詳情,在2023年4月27日,在青山道588~592號永盛工業大廈一樓平台,擺放兩堆雜物,阻礙走火通道。
古不認罪
控方有一名證人,一份口頭招認文件,照片和草圖。
案件押後。
—————
#20230416荔枝角
在2023年4月16日未有遵從消防署在4月10日發出的,在指定限期內消除火警危險的通知書。
古不認罪
控方有兩名證人,照片、草圖、通知書和收據。
裁判官問古有咩抗辯理由,古稱正在清理物件,因傷口流血入院,無人通知他或他的朋友,出院後,消防署和管理處已經清走物件,令他損失幾萬元工具和$9000現金。
裁判官查問法例有無合理辯解,控方指無。
案件押後,法庭處理另一宗交通案件。
—————
[09:52] 開始審訊 #20230427荔枝角
裁判官向古講述先處理可以同意嘅證物:
招認文件——古對招認文件無爭議,同意當時無人作出打、嚇、氹。
相片——裁判官解釋相片呈堂嘅意思係相片由拍攝至呈堂,期間無被修改過,古同意。
草圖——反映大概建築物位置,不按比例,古同意。
控方呈上現場的筆錄文件,相片和草圖。
古申訴雜物不單止係佢嘅,有管理公司、清潔公司嘅,消防話如果無人投訴係唔會處理,點解唔告其他人,係針對性檢控。
裁判官話法庭係被動嘅,控方檢控邊個,法庭無權過過問。
因古無律師,裁判官解釋主問、盤問等審訊程序,如古有問題,裁判官會解釋,但唔會教古如何進行。
傳召PW1 消防隊長 張國朝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3年4月27日任職九龍安全巡查專隊,做巡查和執法工作,當日10:40去到青山道588號永盛工業大廈做巡查工作,同行有另一消防隊長和一消防隊目,在一樓近13號室嘅樓梯平台,發現兩樣物件,物件一係一堆雜物,大小 3.8米長、1.1米闊、1.1米高,物件二係一個木箱和雜物,木箱大小 0.6米長、0.8米闊、0.7米高,物件阻塞走火通道,證人影咗四張相,第一二張相係物件一,第三四張相係物件二;返到消防局後把相片燒錄成光碟,並入證物袋封存,無人修改過。
主控叫證人講述草圖中的物品位置。
巡查期間遇見一名男子,他表示物件一二係由佢擺放出嚟;裁判官問古對身份有無爭議,回答無,證人在庭上認出古,以下作供改稱被告,證人出示委任證,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10:43 向佢作出警誡,懷疑干犯香港法例第95F章,所以作出警誡,「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你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同埋用嚟做證供」。
Q1: 呢啲嘢係邊個擺放?
A1: 我擺放
Q2: 呢啲嘢係幾時放?
A2: 今朝放
Q3: 呢啲嘢係屬於邊個?
A3: 屬於我嘅
Q4: 點解放喺度?
A4: 執緊嘢
Q5: 有無嘢要補充?
A5: 無
[10:50] 控方表示主問完畢,裁判官稱控罪字眼和證供有出入,控罪指木箱,證供指木箱和雜物。
主控引導證人解釋,當時帶被告到物件二前面,要求被告指出邊啲物件屬於佢,佢指出當中最底嘅木箱係屬於佢。
[10:53] 裁判官叫古作盤問
古稱兩件事法庭未有處理:
(1) 消防署和管理處已經清走物件,令他損失幾萬元工具和放在工具箱內的$9000現金;
(2) 無通知被告或其朋友,如果有通知,古會處理。
證人講嘅嘢係啱嘅,無嘢盤問。
裁判官問控方:「我有無嘢需要知道,你明我講咩」,主控回答無。
裁判官問古有無無需答辯陳辭,古申請休息5分鐘處理傷口,法庭批准。
辯方中段陳辭
古在永盛工業大廈20幾年,唔同程度,不同住戶都有擺放雜物,管理處有,私人員工有,擺放在不同地方,我在公眾地方擺放一支牙籤都唔得;消防署講得好清楚,其他人無投訴,係唔會處理;有講過在清理中,過程中傷口流血入咗醫院,所以無清理,工具箱內有現金俾人攞走咗,已經報咗警,在西九龍法院索償;係違反咗消防條例,但要公平公正,可以通知我朋友清走,唔會失去$9000,譴責消防處。
裁判官表示有聆聽被告嘅陳詞,但講嘅都係題外話,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再向古解釋程序,他可以選擇上證人台作供,在犯人欄講嘅只是陳詞。
古選擇不作供,無辯方證人,採納剛才講嘅為結案陳詞,無補充。
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下午16:00裁決。
—————
[11:17] 開始審訊 #20230416荔枝角
控方呈上一張在4月10日影嘅相,和一張在4月16日影嘅相;在4月16日已經送達咗4月10日嘅「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物件仍然無搬離。
古同意相片、草圖、通知書和收據呈堂。
傳召 PW1 消防隊長 張振聲
控方主問
2023年4月10日駐守長沙灣消防局,8點(聽唔到早上或晚上)去到永成工業大廈巡查,有另一消防隊長一齊,去到2樓X號室近後樓梯公共走廊,發現一堆雜物和木傢俬,遇到一名男子,叫佢出示身份證,知道係古,承認物品係佢擺出嚟,屬於佢嘅,有火警危險,消防條例第95F章,指係實質上增加火警或其他災難可能性,影咗兩張相,P1如實反映當時情況,返到消防局燒錄成光碟並封存,數碼檔案上傳只系統,相片無被修改。
第一張相中嘅木傢俬和雜物會構成火警危險,第二張相係雜物,古承認木傢俬和雜物係佢嘅,佢擺出嚟,證人向古發出一張消除危險通知書,通知書講咗物件和位置,指擺放雜物在逃生途徑,引致增加火警發生危險。按通知書要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除。
—————
[12:13] 小休之後,裁判官指兩宗案件係完全獨立,他已聽取上一單案的證供,為免給人感覺,會張證供帶落下一單,有不公平之處,決定終止審訊,案件會從新排期,由另一位裁判官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9日09:30,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作一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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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擺明係選擇性執法,19年受人擁護嘅消防都淪為政治打手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20230427荔枝角 #20230416荔枝角 #審訊 [1/1]
古思堯(77) 因另案已還押7日
控罪:(傳票)
(1) 阻塞逃生途徑
(2) 没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古無律師代表
===========
[09:36] 開庭
控方指兩張傳票係不同案件,由兩位主控處理。
先處理 #20230427荔枝角
裁判官問古有無睇過文件,古回答在荔枝角還押中,控方指已經在11月7日(還押前)用掛號形式寄咗畀咗被告,被告確認,稱睇過文件。
主控讀出控罪詳情,在2023年4月27日,在青山道588~592號永盛工業大廈一樓平台,擺放兩堆雜物,阻礙走火通道。
古不認罪
控方有一名證人,一份口頭招認文件,照片和草圖。
案件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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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6荔枝角
在2023年4月16日未有遵從消防署在4月10日發出的,在指定限期內消除火警危險的通知書。
古不認罪
控方有兩名證人,照片、草圖、通知書和收據。
裁判官問古有咩抗辯理由,古稱正在清理物件,因傷口流血入院,無人通知他或他的朋友,出院後,消防署和管理處已經清走物件,令他損失幾萬元工具和$9000現金。
裁判官查問法例有無合理辯解,控方指無。
案件押後,法庭處理另一宗交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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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2] 開始審訊 #20230427荔枝角
裁判官向古講述先處理可以同意嘅證物:
招認文件——古對招認文件無爭議,同意當時無人作出打、嚇、氹。
相片——裁判官解釋相片呈堂嘅意思係相片由拍攝至呈堂,期間無被修改過,古同意。
草圖——反映大概建築物位置,不按比例,古同意。
控方呈上現場的筆錄文件,相片和草圖。
古申訴雜物不單止係佢嘅,有管理公司、清潔公司嘅,消防話如果無人投訴係唔會處理,點解唔告其他人,係針對性檢控。
裁判官話法庭係被動嘅,控方檢控邊個,法庭無權過過問。
因古無律師,裁判官解釋主問、盤問等審訊程序,如古有問題,裁判官會解釋,但唔會教古如何進行。
傳召PW1 消防隊長 張國朝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3年4月27日任職九龍安全巡查專隊,做巡查和執法工作,當日10:40去到青山道588號永盛工業大廈做巡查工作,同行有另一消防隊長和一消防隊目,在一樓近13號室嘅樓梯平台,發現兩樣物件,物件一係一堆雜物,大小 3.8米長、1.1米闊、1.1米高,物件二係一個木箱和雜物,木箱大小 0.6米長、0.8米闊、0.7米高,物件阻塞走火通道,證人影咗四張相,第一二張相係物件一,第三四張相係物件二;返到消防局後把相片燒錄成光碟,並入證物袋封存,無人修改過。
主控叫證人講述草圖中的物品位置。
巡查期間遇見一名男子,他表示物件一二係由佢擺放出嚟;裁判官問古對身份有無爭議,回答無,證人在庭上認出古,以下作供改稱被告,證人出示委任證,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10:43 向佢作出警誡,懷疑干犯香港法例第95F章,所以作出警誡,「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你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同埋用嚟做證供」。
Q1: 呢啲嘢係邊個擺放?
A1: 我擺放
Q2: 呢啲嘢係幾時放?
A2: 今朝放
Q3: 呢啲嘢係屬於邊個?
A3: 屬於我嘅
Q4: 點解放喺度?
A4: 執緊嘢
Q5: 有無嘢要補充?
A5: 無
[10:50] 控方表示主問完畢,裁判官稱控罪字眼和證供有出入,控罪指木箱,證供指木箱和雜物。
主控引導證人解釋,當時帶被告到物件二前面,要求被告指出邊啲物件屬於佢,佢指出當中最底嘅木箱係屬於佢。
[10:53] 裁判官叫古作盤問
古稱兩件事法庭未有處理:
(1) 消防署和管理處已經清走物件,令他損失幾萬元工具和放在工具箱內的$9000現金;
(2) 無通知被告或其朋友,如果有通知,古會處理。
證人講嘅嘢係啱嘅,無嘢盤問。
裁判官問控方:「我有無嘢需要知道,你明我講咩」,主控回答無。
裁判官問古有無無需答辯陳辭,古申請休息5分鐘處理傷口,法庭批准。
辯方中段陳辭
古在永盛工業大廈20幾年,唔同程度,不同住戶都有擺放雜物,管理處有,私人員工有,擺放在不同地方,我在公眾地方擺放一支牙籤都唔得;消防署講得好清楚,其他人無投訴,係唔會處理;有講過在清理中,過程中傷口流血入咗醫院,所以無清理,工具箱內有現金俾人攞走咗,已經報咗警,在西九龍法院索償;係違反咗消防條例,但要公平公正,可以通知我朋友清走,唔會失去$9000,譴責消防處。
裁判官表示有聆聽被告嘅陳詞,但講嘅都係題外話,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再向古解釋程序,他可以選擇上證人台作供,在犯人欄講嘅只是陳詞。
古選擇不作供,無辯方證人,採納剛才講嘅為結案陳詞,無補充。
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下午16:00裁決。
—————
[11:17] 開始審訊 #20230416荔枝角
控方呈上一張在4月10日影嘅相,和一張在4月16日影嘅相;在4月16日已經送達咗4月10日嘅「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物件仍然無搬離。
古同意相片、草圖、通知書和收據呈堂。
傳召 PW1 消防隊長 張振聲
控方主問
2023年4月10日駐守長沙灣消防局,8點(聽唔到早上或晚上)去到永成工業大廈巡查,有另一消防隊長一齊,去到2樓X號室近後樓梯公共走廊,發現一堆雜物和木傢俬,遇到一名男子,叫佢出示身份證,知道係古,承認物品係佢擺出嚟,屬於佢嘅,有火警危險,消防條例第95F章,指係實質上增加火警或其他災難可能性,影咗兩張相,P1如實反映當時情況,返到消防局燒錄成光碟並封存,數碼檔案上傳只系統,相片無被修改。
第一張相中嘅木傢俬和雜物會構成火警危險,第二張相係雜物,古承認木傢俬和雜物係佢嘅,佢擺出嚟,證人向古發出一張消除危險通知書,通知書講咗物件和位置,指擺放雜物在逃生途徑,引致增加火警發生危險。按通知書要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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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小休之後,裁判官指兩宗案件係完全獨立,他已聽取上一單案的證供,為免給人感覺,會張證供帶落下一單,有不公平之處,決定終止審訊,案件會從新排期,由另一位裁判官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9日09:30,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作一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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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擺明係選擇性執法,19年受人擁護嘅消防都淪為政治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