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 5未成年成員 判教導所】 【官:不少人對國安法存偏見 一個人受煽動 社會居民受到嚴重危害】
發表於 : 週日 10月 09, 2022 3:34 am
【光城者 5未成年成員 判教導所】
【官:不少人對國安法存偏見 一個人受煽動 社會居民受到嚴重危害】
「光城者」被指涉嫌多次在街站及網上提倡「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無底線抗爭」,被控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7人早前認罪,而第五被告陳右津因之前確診武肺而未能出席聆訊,押後至今(8日)在區域法院再進行求情。郭偉健法官聽畢第五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後,將案押後2小時並考慮就部份被告先作判刑。蔣周政儒被還押近一個月,其他6人已被還押近一年。最後判處第1、3、4、6、7被告入教導所。第2、5被告已超過21歲,故需等待呂世瑜一案上訴結果才可判刑,將案押後至11月25日上午。
【退庭2小時考慮先對部分被告判刑】
本案原定先等待10月13日上訴庭就呂世瑜一案作出裁決後才進行判刑,上訴庭將該罪行是否設有最低刑期,且無視認罪扣減。如今日有被告先行被判刑,將很大機會被視為輕度參與者,被判較低刑期,即少於5年的監禁,並將不會被的最低刑期所限。
【判詞】
法官認為雖然報告指五人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但就罪行嚴重性則不適宜。而感化官則表示五人適合扣留於教導所中。法官裁定各被告相關的非法協議有確實地被執行,他們透過多次街站、派發傳單、兩個instagram及一個facebook專頁發布信息先動他人實行顛覆政權的行為,並非純粹串謀煽動,若不是警方採取拘捕行動他們的非法行為不會停止。他們主張持續的流血革命直至成功為止,從街站可見他們主張的流血革命是無底線的抗爭,認為這是香港人的唯一出路,他們不認同和平理性非暴力,認為和理非的人是偽民主,這只會是勒死自己的道德光環,二百萬人上街遊行只是畫面靚而沒有用的故步自封及沒有出路的行為,他們要在鮮血的流逝中迎來勝利,預計每場革命的落幕都伴隨著遍地的屍骸,以流淌的鮮血賭博未知的勝利。他們以法國大革命及烏克蘭民主化革命作為流血而革命成功的例子,試圖說服被他們煽動的人相信武裝起義在所有地方都有的經驗性,由此證明武裝革命是唯一的出路,而不是和平理性非暴力。他們相信香港是在殊死相搏的奇景,形勢惡劣到你死我亡的境地。他們認為革命不是等待時機而是自己去發起,他們在每次街站都重複相同的論點,網上貼文亦散播相同的理念。他們說服被煽動的人相信現在處於沒有民主的地方,無底線的流血革命才是唯一出路。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有人被成功煽動,但只要遇上想法與他們相近的人,就有煽動成功的機會。法官相信他們的言論可以煽動一些心智不成熟的人,亦可能令本身主張和理非的人認同他們的觀點,尤其是不少人對國安法存在不少偏見,法官認為只要有一個人受煽動,香港的社會穩定和居民的安全就有可能受到嚴重的危害,任何城市要過在安定的生活都不容許任何大小規模畫孤狼式武裝革命。考慮他們宣揚的理念,法官認為本案屬於情節嚴重,需判處五年以上監禁。組織曾聲稱因為民智未開,現在不是革命的時候,但他們會在民智未開的方面工作,顯示他們會持續地進行煽動行為。被告又鼓勵同路人修文習武,定期進行體能訓練、打拳、柔道、自衛術來裝備自己,法官認為這是一個可怕的地方,因實質上建議鼓勵同路人立即為武裝革命行動,增強使用暴力的能力,令將來的武裝革命變得更血腥。而且該煽動行為可在短時間內令一個本是平和的人變成使用暴力。例如第七被告在另一宗高等法院案件將承認一項企圖導致爆炸以及危害生命財產的控罪。受煽動的人在正式行動前可以隱藏起來令人防不勝防。他們又幫助被判刑及刑滿釋放後生活遇上困難的手足,令他們可自力更新,這做法對這些失意的手足極具吸引力,又鼓勵他人寫信給仍然被囚的手足,由此可見被告有長遠的計劃。雖然國安法立法,但人心不可能快速平和,還有很多人不願接受香港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點從最近足球賽事中有人噓國歌可見一斑。辯方表示被告案中並沒有販賣及採購武器,但法官反駁他們不是要立即進行革命,根本不需要現階段範圍及採購武器。被告明知國安法已立法但仍然成立光城者對抗中共,亦是本案情節嚴重之處。
案發時五人只有約15至18歲,法官認為年青人思想不成熟容易受人唆擺是減輕罪責的原因。而5名被告生活在小康之家或生活無憂的家庭,得家庭溫暖在學校得師長讚賞,學業成績良好,長時間接受良好教育,但犯案時卻相信中央及香港政府是極權政府令他們失去自由民主。法官認為被告被當時的社會氣氛所影響及一些人的誤導,對香港及國家有著嚴重錯誤的觀感,導致產生流血革命的極端想法。但各人已有悔意及承諾不會再犯,相信各人不成熟、魯莽、受人誤導可降低他們的罪責,不能排除各人因上述因素而干犯罪行,故此將他們的案情降至情節較輕,但最後仍然嚴重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社會服務令不能達致阻嚇目的,故判處5人進入教導所,首被告承認管有無牌無線電通訊器具亦判處入教導所,同期執行。
【法官大讚被告閱讀《中国的民主》白皮书】
法官不點名大讚其中一名被告所撰寫的求情書中表示在獄中閱讀《中国的民主》白皮书,認為相當正確,所有被告都應該仿效學習。多次讚揚被告多角度考慮以前得到的資訊是否正確,任何人對某事物決定喜惡之前都須確保自己的想法是基於客觀真實的事物,經過深入分析。光城者貼文中呼籲市民不要被人洗腦,需要獨立判斷,該名閱讀白皮書的被告才是身體力行做到。香港有很多有趣的故事,例如宋皇臺、九龍城寨,無論喜歡與否,香港在歷史及法律上都是中國的一部分。亦需要知道中國政府曾做過的事,無論做得好與壞,都無須真的做到流血革命。
【第五被告求情】
代表律師指社會服務令內容正面,但被告不奢望法庭會判處社會服務令。被告因中文能力欠佳而到加拿大就讀10-12年級,再到美國攻讀電影系,因父母離異而暫停學業回港協助母親。及後因武漢肺炎而滯留香港,於2020年認識首被告。因在組織中較年長及英語能力較佳,成為補習老師的角色教導其他人英文,亦曾在「光城者」記者會上協助翻譯。2021年3月開始與其他成員不能磨合,理念不同,思想有衝突,例如被告認為其他成員思想幼稚,之後減少參與組織活動,慢慢疏遠。代表律師呈交多封求情信指被告樂於幫助別人,是一有愛心的年青人,有良好品格,有親友支持更生,希望將來重新做人再次讀書。強調第五被告案情並非嚴重,表面看組織雖然有多人參與,但不是想像中那麼具有影響力,街站的吸引力亦極細,被告本身用英語演講是為了吸引非本地聽眾,但最後「無人有興趣」,證明被告感染力有限,傷害性較低,只是「得啖笑」,屬於輕微案情。而且被告中文能力有限,沒有參與製作涉案的中文文宣,靠其他人口述中文內容才可翻譯成英文,在組織內主要參與苦力工作,例如派傳單、搬物資及擺街站等。法官質疑被告明白文宣中「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等內容,但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參與角色輕重有別,罪責不同,而被告的參與程度較低,應判處較低刑期。而被告在組織內沒有任何標明職務,沒有在網上或其他途徑宣傳組織理念,10次街站只參與其中3次,而且沒有任何發言。就算有參與記者會只是負責英文翻譯,接受媒體訪問亦非宣傳組織理念,只是交代599限聚令的案法經過。沒有組織Instagram及Facebook的控制權,沒有參與運作及留言,希望法庭裁定普通參與者,判處較低一級的刑期。
【呂世瑜上訴裁決後求情】
被控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呂世瑜早前雖認罪,但控方指該罪行的嚴重案情者最低刑期為「處五年以上」總刑期,且並非量刑起點,就算法官以5年6個月為量刑,扣減認罪刑期後亦不得少於5年監禁。法官終將3年8月監禁改為5年。呂世瑜就此提出上訴,將於10月13日開庭審理。
【刑期上下限】
區域法院最高刑期為7年,《國安法》23條指如性質嚴重,可處5至10年監禁。 即無論被告認罪與否,就分裂國家罪名區院法官只可判5至7年監禁。就算法官判處最高7年監禁,如被告認罪後減3分1刑期後,刑期仍少於五年,法官亦需要判處5年監禁。如被告不認罪,則有機會被判處5至7年監禁。
阮嘉謙(17歲、學生)、蔡永傑(20歲、倉務員)、尹松蕙(16歲、學生)、梁瀜允(17歲、學生)、陳右津(25歲、售貨員)、蔣周政儒(16歲、學生)、郭文希(19歲、學生)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蔡永傑另涉爆竊一所中學,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
案件編號:DCCC 985/2021、801/2022
「光城者」被指涉嫌多次在街站及網上提倡「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無底線抗爭」,被控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7人早前認罪,而第五被告陳右津因之前確診武肺而未能出席聆訊,押後至今(8日)在區域法院再進行求情。郭偉健法官聽畢第五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後,將案押後2小時再訊,並考慮就部份被告先作判刑。蔣周政儒被還押近一個月,其他6人已被還押近一年。最後判處第1、3、4、6、7被告入教導所。第2、5被告已超過21歲,故需等待呂世瑜一案上訴結果才可判刑,將案押後至11月25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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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不少人對國安法存偏見 一個人受煽動 社會居民受到嚴重危害】
「光城者」被指涉嫌多次在街站及網上提倡「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無底線抗爭」,被控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7人早前認罪,而第五被告陳右津因之前確診武肺而未能出席聆訊,押後至今(8日)在區域法院再進行求情。郭偉健法官聽畢第五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後,將案押後2小時並考慮就部份被告先作判刑。蔣周政儒被還押近一個月,其他6人已被還押近一年。最後判處第1、3、4、6、7被告入教導所。第2、5被告已超過21歲,故需等待呂世瑜一案上訴結果才可判刑,將案押後至11月25日上午。
【退庭2小時考慮先對部分被告判刑】
本案原定先等待10月13日上訴庭就呂世瑜一案作出裁決後才進行判刑,上訴庭將該罪行是否設有最低刑期,且無視認罪扣減。如今日有被告先行被判刑,將很大機會被視為輕度參與者,被判較低刑期,即少於5年的監禁,並將不會被的最低刑期所限。
【判詞】
法官認為雖然報告指五人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但就罪行嚴重性則不適宜。而感化官則表示五人適合扣留於教導所中。法官裁定各被告相關的非法協議有確實地被執行,他們透過多次街站、派發傳單、兩個instagram及一個facebook專頁發布信息先動他人實行顛覆政權的行為,並非純粹串謀煽動,若不是警方採取拘捕行動他們的非法行為不會停止。他們主張持續的流血革命直至成功為止,從街站可見他們主張的流血革命是無底線的抗爭,認為這是香港人的唯一出路,他們不認同和平理性非暴力,認為和理非的人是偽民主,這只會是勒死自己的道德光環,二百萬人上街遊行只是畫面靚而沒有用的故步自封及沒有出路的行為,他們要在鮮血的流逝中迎來勝利,預計每場革命的落幕都伴隨著遍地的屍骸,以流淌的鮮血賭博未知的勝利。他們以法國大革命及烏克蘭民主化革命作為流血而革命成功的例子,試圖說服被他們煽動的人相信武裝起義在所有地方都有的經驗性,由此證明武裝革命是唯一的出路,而不是和平理性非暴力。他們相信香港是在殊死相搏的奇景,形勢惡劣到你死我亡的境地。他們認為革命不是等待時機而是自己去發起,他們在每次街站都重複相同的論點,網上貼文亦散播相同的理念。他們說服被煽動的人相信現在處於沒有民主的地方,無底線的流血革命才是唯一出路。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有人被成功煽動,但只要遇上想法與他們相近的人,就有煽動成功的機會。法官相信他們的言論可以煽動一些心智不成熟的人,亦可能令本身主張和理非的人認同他們的觀點,尤其是不少人對國安法存在不少偏見,法官認為只要有一個人受煽動,香港的社會穩定和居民的安全就有可能受到嚴重的危害,任何城市要過在安定的生活都不容許任何大小規模畫孤狼式武裝革命。考慮他們宣揚的理念,法官認為本案屬於情節嚴重,需判處五年以上監禁。組織曾聲稱因為民智未開,現在不是革命的時候,但他們會在民智未開的方面工作,顯示他們會持續地進行煽動行為。被告又鼓勵同路人修文習武,定期進行體能訓練、打拳、柔道、自衛術來裝備自己,法官認為這是一個可怕的地方,因實質上建議鼓勵同路人立即為武裝革命行動,增強使用暴力的能力,令將來的武裝革命變得更血腥。而且該煽動行為可在短時間內令一個本是平和的人變成使用暴力。例如第七被告在另一宗高等法院案件將承認一項企圖導致爆炸以及危害生命財產的控罪。受煽動的人在正式行動前可以隱藏起來令人防不勝防。他們又幫助被判刑及刑滿釋放後生活遇上困難的手足,令他們可自力更新,這做法對這些失意的手足極具吸引力,又鼓勵他人寫信給仍然被囚的手足,由此可見被告有長遠的計劃。雖然國安法立法,但人心不可能快速平和,還有很多人不願接受香港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點從最近足球賽事中有人噓國歌可見一斑。辯方表示被告案中並沒有販賣及採購武器,但法官反駁他們不是要立即進行革命,根本不需要現階段範圍及採購武器。被告明知國安法已立法但仍然成立光城者對抗中共,亦是本案情節嚴重之處。
案發時五人只有約15至18歲,法官認為年青人思想不成熟容易受人唆擺是減輕罪責的原因。而5名被告生活在小康之家或生活無憂的家庭,得家庭溫暖在學校得師長讚賞,學業成績良好,長時間接受良好教育,但犯案時卻相信中央及香港政府是極權政府令他們失去自由民主。法官認為被告被當時的社會氣氛所影響及一些人的誤導,對香港及國家有著嚴重錯誤的觀感,導致產生流血革命的極端想法。但各人已有悔意及承諾不會再犯,相信各人不成熟、魯莽、受人誤導可降低他們的罪責,不能排除各人因上述因素而干犯罪行,故此將他們的案情降至情節較輕,但最後仍然嚴重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社會服務令不能達致阻嚇目的,故判處5人進入教導所,首被告承認管有無牌無線電通訊器具亦判處入教導所,同期執行。
【法官大讚被告閱讀《中国的民主》白皮书】
法官不點名大讚其中一名被告所撰寫的求情書中表示在獄中閱讀《中国的民主》白皮书,認為相當正確,所有被告都應該仿效學習。多次讚揚被告多角度考慮以前得到的資訊是否正確,任何人對某事物決定喜惡之前都須確保自己的想法是基於客觀真實的事物,經過深入分析。光城者貼文中呼籲市民不要被人洗腦,需要獨立判斷,該名閱讀白皮書的被告才是身體力行做到。香港有很多有趣的故事,例如宋皇臺、九龍城寨,無論喜歡與否,香港在歷史及法律上都是中國的一部分。亦需要知道中國政府曾做過的事,無論做得好與壞,都無須真的做到流血革命。
【第五被告求情】
代表律師指社會服務令內容正面,但被告不奢望法庭會判處社會服務令。被告因中文能力欠佳而到加拿大就讀10-12年級,再到美國攻讀電影系,因父母離異而暫停學業回港協助母親。及後因武漢肺炎而滯留香港,於2020年認識首被告。因在組織中較年長及英語能力較佳,成為補習老師的角色教導其他人英文,亦曾在「光城者」記者會上協助翻譯。2021年3月開始與其他成員不能磨合,理念不同,思想有衝突,例如被告認為其他成員思想幼稚,之後減少參與組織活動,慢慢疏遠。代表律師呈交多封求情信指被告樂於幫助別人,是一有愛心的年青人,有良好品格,有親友支持更生,希望將來重新做人再次讀書。強調第五被告案情並非嚴重,表面看組織雖然有多人參與,但不是想像中那麼具有影響力,街站的吸引力亦極細,被告本身用英語演講是為了吸引非本地聽眾,但最後「無人有興趣」,證明被告感染力有限,傷害性較低,只是「得啖笑」,屬於輕微案情。而且被告中文能力有限,沒有參與製作涉案的中文文宣,靠其他人口述中文內容才可翻譯成英文,在組織內主要參與苦力工作,例如派傳單、搬物資及擺街站等。法官質疑被告明白文宣中「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等內容,但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參與角色輕重有別,罪責不同,而被告的參與程度較低,應判處較低刑期。而被告在組織內沒有任何標明職務,沒有在網上或其他途徑宣傳組織理念,10次街站只參與其中3次,而且沒有任何發言。就算有參與記者會只是負責英文翻譯,接受媒體訪問亦非宣傳組織理念,只是交代599限聚令的案法經過。沒有組織Instagram及Facebook的控制權,沒有參與運作及留言,希望法庭裁定普通參與者,判處較低一級的刑期。
【呂世瑜上訴裁決後求情】
被控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呂世瑜早前雖認罪,但控方指該罪行的嚴重案情者最低刑期為「處五年以上」總刑期,且並非量刑起點,就算法官以5年6個月為量刑,扣減認罪刑期後亦不得少於5年監禁。法官終將3年8月監禁改為5年。呂世瑜就此提出上訴,將於10月13日開庭審理。
【刑期上下限】
區域法院最高刑期為7年,《國安法》23條指如性質嚴重,可處5至10年監禁。 即無論被告認罪與否,就分裂國家罪名區院法官只可判5至7年監禁。就算法官判處最高7年監禁,如被告認罪後減3分1刑期後,刑期仍少於五年,法官亦需要判處5年監禁。如被告不認罪,則有機會被判處5至7年監禁。
阮嘉謙(17歲、學生)、蔡永傑(20歲、倉務員)、尹松蕙(16歲、學生)、梁瀜允(17歲、學生)、陳右津(25歲、售貨員)、蔣周政儒(16歲、學生)、郭文希(19歲、學生)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蔡永傑另涉爆竊一所中學,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
案件編號:DCCC 985/2021、801/2022
「光城者」被指涉嫌多次在街站及網上提倡「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無底線抗爭」,被控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7人早前認罪,而第五被告陳右津因之前確診武肺而未能出席聆訊,押後至今(8日)在區域法院再進行求情。郭偉健法官聽畢第五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後,將案押後2小時再訊,並考慮就部份被告先作判刑。蔣周政儒被還押近一個月,其他6人已被還押近一年。最後判處第1、3、4、6、7被告入教導所。第2、5被告已超過21歲,故需等待呂世瑜一案上訴結果才可判刑,將案押後至11月25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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