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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法院要把合法悼念的門完全關上,那就讓大家都看清楚法庭的角色和態度 ⚖️

發表於 : 週日 10月 09, 2022 4:16 pm
emily
⚖️ 如法院要把合法悼念的門完全關上,那就讓大家都看清楚法庭的角色和態度 ⚖️

就六四 32 週年的煽惑案要不要上訴的問題,我掙扎了很久。在我個人來講,我其實不屑去爭取體制內對我個人行為的認可。要說的話已說過,會聽的人也已聽見,又何用汲汲去爭取那一兩個法官的認同?但最後還是決定上訴,為的是想盡自己一分力去爭取來日行動的空間。

2021 年的情況,是燭光集會被警方反對,而支聯會亦決定了不再在維園舉行任何集會。維園當晚戒備森嚴,最後亦沒有出現任何集會。在這樣的背景下,我表態會繼續個人的行動,就成為了違法的煽惑。那是否只要之後沒人出頭去組織集會,就任何個人都不能再去維園悼念六四、甚至不能在公共地方點起蠟燭?到底個人行動和表達的自由,和「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的界線在哪裏?這不只是一個過去式的案件,不只是質疑對我個人的定罪,而是要搞清楚未來我們還能如何行動。

畢竟在可見的將來,大概沒有任何組織可以承擔舉辦六四集會的責任,又或出頭去向警方提交集會同意書。那每一個仍想去維園的人,可以怎麼辦呢?自己去申請集會嗎?可我確實無意也無能力去主持一個大型集會,警方也會因而有十足理由去反對。跟警方通報說我只想搞一個三五人的「集會」?可這種規模的集會本就是毋須也無法報備的啊。但如果我在沒報備的情況下去了維園,又會給我打成「參與或煽惑未經批准集結」,就像今年警方的執法標準一樣。那麼實際上,我們還有公開悼念六四和呼籲悼念六四的自由嗎?怎麼樣的說法和行動,才不會跌入「煽惑未經批准集結」這個無所不包的口袋罪?即使我們明明白白地說只想聚50 人以下,甚至只是想自己行動,是否只要事情有可能吸引到更多的人,我們就會突然變成罪犯?換句話說,是否民心所向即為罪?

我可以現在就清楚地表示,六四維園之約,是我一輩子都會去守的承諾和約定,像梁文道先生說過的,「我們守護記憶,直到最後一人」。這跟其他人要不要都來「集會」,其實無甚關係。但現在我實在有點看不到,我可以如何守約而不「被犯法」。但這既是我出來後必然要做的事,那倒不如趁早把相關的法律搞清楚。要是法院真的要把合法悼念的門完全關上,那就讓大家都看清楚法庭的角色和態度,清晰知道悼念就是公民抗命,知道要付出的代價,並以此決定是否或如何行動。但若然法庭留下了合法悼念的可能性,那我們就必須守護這個空間,不能讓警方得寸進尺地將 6 月 4 日的維園變成禁區,將燭光變成違禁品。

將違法的界線解釋清楚,本就是法庭的責任。當然,我無法得知法庭會否給出任何清楚的答案,還是說只會得到又一份模棱兩可的判詞,但至少我們試過了,不是嗎?

註:梁文道《我們守護記憶,直到最後一人》於2009年6月5日發佈於「獨立媒體」

鄒幸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