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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9尖沙咀

發表於 : 週四 1月 11, 2024 5:08 am
emily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9尖沙咀

👤何(20)🛑服刑中暴動;

案情: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22日判處監禁2年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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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被告證人-姐姐的供詞。

上訴方指姐作供曾提及被告常帶口罩,有爛面,自小有濕疹,相信中學開始有戴口罩習慣。

彭官指被告告知姐姐的為hearsay ,無證據價值。因為作供只有提及可能遮蓋面容,講唔到妹妹有向其講確實原因。另指被告又唔作供, 唔付予比重有咩問題,反問為何上訴法院可以推翻。續指不只是口罩問題,而正常人知道唔好去嗰度,姐姐作供更係一塌糊塗,當中就住叫被告去尖沙咀/酒店的證供奇怪。重申有咩weight 可言。

上訴方指姐姐作供有提及被告返學有戴口罩。彭官表示兩姊妹相處咁耐,但妹妹冇講原因屬醫學/爛面,質疑姐姐作供時只提估計爛面唔想俾人睇。彭指呢個係law court ,唔會read into 個說法。

彭讀原審判決理由,指有環境證供,身處暴動核心範圍 ,峰火連天,pw7 雖指有途人,但處理案件禁耐,對其判斷會有weight…彭官再問如何推番原審法官裁定

▶️就被告沒有作供,難以削弱控方證據

上訴方認為原審未能達到唯一合理推論。上訴方指被告衣着和其他暴人士不同。

🗣️彭官問為什麼17 號打到咁會身在該處。又謂正常香港人如果唔支持暴動嘅點會出現喺嗰度嗰。

續指被告飲酒係hearsay,點解飲酒飲到去暴動核心範圍,上訴方回答尖沙咀是酒巴區,亦無證據顯示當日所有酒吧關門。彭官叫上訴方告知有邊間開。

上訴方回應舉證責任不在被告一方。
🗣️彭官反對並表示「受法律訓練人士唔會咁講」

▶️被告上厚福街唐樓和暴動之關係

上訴方表示被告逃跑有證據基礎:
被告當時和其他暴動者進入厚福街的方向不同 +在金馬倫道有兩名警員推往加拿分道,當中會經過被告進入厚福街的巷 + 另有警員拿起佩槍指向示威者 + 控方證人4 & 5跑時亦遇上示威者的汽油彈,並指被告跑回頭時遇上汽油彈。

上訴方續指原審無考量有警員拎出佩槍作為被告跑走的原因

🗣️彭官:「啊丘生,丘律師…我細節無你咁清楚,但大致我都清楚」

🗣️彭續表示如果係自己會踎底舉手,呢d唔洗警察教,亦可以叫警方唔好開槍。反問乜調頭走唔會開槍咩,點解假設會開槍,點解要跟住一齊走。重申打左一天半為何去飲酒,被告無講,又唔知邊間酒巴,姐姐證據亦是hearsay。

▶️ 唐樓內示威物件遺下

上訢方認為原審就唐樓有很多示威物件遺下推論為示威者的說法有不妥。彭指原審認為物品被棄置屬合理,但留意如無辜為何會上樓,如跟人上去但見樓梯放此些示威物品應會更警覺。

上訴方指有片段顯示被告帶住口罩白色衫在厚福街來回跑,指原審法官無考慮被告進入唐樓前後裝蓄一樣,如要棄置應已棄置。

▶️被告獨自一人進入厚福街

上訴方指被告是獨自一人進入厚福街,而不是和其他示威者一齊,顯示警方推進前無和暴動人士一起,質疑原審認為此觀察不重要。彭反問打左日半為什麼出現該處,又無出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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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總結原審未作唯一推論。就衣着,獨自一人進入厚福街,無在唐樓棄置物品等都是有利推論

🗣️彭指原審有講部分角色只是參與其中,指「咪cover到你講既野囉 」

‼️彭官駁回上訴申請,無書面判詞,續指上訴人不服可重新申請,但會有減時命令風險。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