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15] #1001灣仔
發表於 : 週一 1月 15, 2024 7:34 am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011 開庭
傳召DW2 D3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2歲,呈上文件夾D3(1-9),部份文件:
1)2018年社會學副學士證書,
2)2020入境事務處職位申請通知測試
3)2020海職位申請通知測試
4)2020政府文書助理取錄通知書5)2021年派駐法援處通知書
因本案件辭工繼續讀書,修讀社會老年研究三年級。
同父母一兄一弟居於灣仔,個人無政治取向,沒有參與香港政治團體或任何遊行。
文件冊D3 (2) 1-14文件
內有2張圖,D3指出自己穿著制服是2018年作為香港大學生參與解放軍舉辦之軍事體驗課程、另一張是2018年參與內蒙古考察團。另一相片是2019年加入香港迷彩青年會活動並成為出版幹事所拍攝照片。香港迷彩青年會由參加過軍事生活體驗營的大專學生組成,其宗旨團結香港大專學生,貢獻國家社會,不時前往國內交流。
案發日行程
早上十點多起身,外出早餐後回家打機,沒有食午餐,其後下午因同母親衝突,因母親吩咐替弟弟溫習自己冇理會被拔走遊戲機,約1500離家去修頓球場坐低玩手機,30分鐘後肚餓再去地鐵站上蓋麥當勞食野(現為譚仔米線),之後由軒尼地道行去莊士敦道去洋紫荊園停留,打算返回基利臣街住所大廈,回家中大廈外發現沒有帶大廈門卡,一直等也沒有人出入,之後聽到槍聲及聞到氧體不適,打算沿機利臣街去聯發街七十一買水,在皇后大道東時被一警員拉著袋,其後被捕。
沒有門卡時母及弟應在家中,沒有打電話因剛剛同母吵㗎。
衣服裝備及截查
確認控方相冊背囊、一張八達通、兩部電話;一件tee恤,一件背心底衫、一條短褲,一對鞋是自己當天穿著或使用。但背囊內一塊布、眼罩、防毒面罩、一件黑色衫、一對護膝、一對手套、一張小童八達通不是自己。解釋母爭執隨手拿袋便出門,也拿了父親一個防毒面罩及一件黑色衫。拿面罩及黑衣是想激母親
警員截停問為何出現,自己剛剛經過,其後有對話但太記得,只肯定冇說過去遊行集會。
盤問
同意出門隨手拿了一個背囊,一個父親裝修用的豬咀及一件黑色衫,知道母不喜歡當時的黑衣示威者故取走物品。同意出門在灣仔見到有示威者,買完麥當勞行去金鐘方向,示威者也是同一方向。遇到煙沒有使用防毒面罩,防毒面具拿出街只是想激母親一直沒想過用。
住所大廈有看更但㩒制冇反應不肯定是否行開,同意聞到煙到回住所大廈當時情況緊急。當天沒戴眼鏡有二三百度近視看不到是否有警察由機利臣街向皇后大道東推進,事後知七十一當時沒有營業。
袋內護膝可能是弟弟,自已外出是穿深藍色衫。
不同意袋內物品如眼罩、手套,護膝、面巾,豬咀其實全部屬於自己,是用作參與示威,也否認曾穿黑色衫但之後換上灰白色間條衫即被捕時衣服。不同意在後巷時急步走想避開警方。不擔心因身上豬咀、黑衫及裝備會被警方認定是示威者。不知搜到袋內有眼部流劑空樽,不同意是用作清洗中催淚煙眼睛。
不知道當日1600後軒尼詩道及莊士敦道有暴動。
不同意有向警員說過參加示威及面上紅印是戴過豬咀。
確認改名後才申請政府文書助理工作,改名是風水命理原因。
沒有覆問
傳召DW3 D3父親 蘇先生作供
主問
現年62歲任職裝修木工,D3為其第二兒子,兩夫妻及三子居於灣仔。
先看控方圖片冊第23張至38張,第28張 手套是自己買裝修用
第24張 防毒面罩是自己買工作用
第23張 眼罩也是工作防止沙塵
第26張 黑色衫也是自己
上述物品今天才知是在D3被捕時其背袋內,案發日為假期不用開工,早上9時已離家入馬場,上述工具有多過一套有時借比工友,如手套有五六套,豬咀及眼罩會有兩三個,部份放公具箱內或擺一邊,不知道為何會放在D3袋。
盤問
裝修工作多在住宅,不用去工地。
相冊背囊是否D3不知,只肯定不是證人自己。
相冊手套是自己用開款式
相冊護膝不知是否D3
同意不知D3案發日行程
同意在年多前有同 D3討論本案,不記得內容
不同意防毒面具,手套及眼罩其實是D3
沒有覆問
由於D3下位證人上午需看醫生,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
1225 午休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011 開庭
傳召DW2 D3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2歲,呈上文件夾D3(1-9),部份文件:
1)2018年社會學副學士證書,
2)2020入境事務處職位申請通知測試
3)2020海職位申請通知測試
4)2020政府文書助理取錄通知書5)2021年派駐法援處通知書
因本案件辭工繼續讀書,修讀社會老年研究三年級。
同父母一兄一弟居於灣仔,個人無政治取向,沒有參與香港政治團體或任何遊行。
文件冊D3 (2) 1-14文件
內有2張圖,D3指出自己穿著制服是2018年作為香港大學生參與解放軍舉辦之軍事體驗課程、另一張是2018年參與內蒙古考察團。另一相片是2019年加入香港迷彩青年會活動並成為出版幹事所拍攝照片。香港迷彩青年會由參加過軍事生活體驗營的大專學生組成,其宗旨團結香港大專學生,貢獻國家社會,不時前往國內交流。
案發日行程
早上十點多起身,外出早餐後回家打機,沒有食午餐,其後下午因同母親衝突,因母親吩咐替弟弟溫習自己冇理會被拔走遊戲機,約1500離家去修頓球場坐低玩手機,30分鐘後肚餓再去地鐵站上蓋麥當勞食野(現為譚仔米線),之後由軒尼地道行去莊士敦道去洋紫荊園停留,打算返回基利臣街住所大廈,回家中大廈外發現沒有帶大廈門卡,一直等也沒有人出入,之後聽到槍聲及聞到氧體不適,打算沿機利臣街去聯發街七十一買水,在皇后大道東時被一警員拉著袋,其後被捕。
沒有門卡時母及弟應在家中,沒有打電話因剛剛同母吵㗎。
衣服裝備及截查
確認控方相冊背囊、一張八達通、兩部電話;一件tee恤,一件背心底衫、一條短褲,一對鞋是自己當天穿著或使用。但背囊內一塊布、眼罩、防毒面罩、一件黑色衫、一對護膝、一對手套、一張小童八達通不是自己。解釋母爭執隨手拿袋便出門,也拿了父親一個防毒面罩及一件黑色衫。拿面罩及黑衣是想激母親
警員截停問為何出現,自己剛剛經過,其後有對話但太記得,只肯定冇說過去遊行集會。
盤問
同意出門隨手拿了一個背囊,一個父親裝修用的豬咀及一件黑色衫,知道母不喜歡當時的黑衣示威者故取走物品。同意出門在灣仔見到有示威者,買完麥當勞行去金鐘方向,示威者也是同一方向。遇到煙沒有使用防毒面罩,防毒面具拿出街只是想激母親一直沒想過用。
住所大廈有看更但㩒制冇反應不肯定是否行開,同意聞到煙到回住所大廈當時情況緊急。當天沒戴眼鏡有二三百度近視看不到是否有警察由機利臣街向皇后大道東推進,事後知七十一當時沒有營業。
袋內護膝可能是弟弟,自已外出是穿深藍色衫。
不同意袋內物品如眼罩、手套,護膝、面巾,豬咀其實全部屬於自己,是用作參與示威,也否認曾穿黑色衫但之後換上灰白色間條衫即被捕時衣服。不同意在後巷時急步走想避開警方。不擔心因身上豬咀、黑衫及裝備會被警方認定是示威者。不知搜到袋內有眼部流劑空樽,不同意是用作清洗中催淚煙眼睛。
不知道當日1600後軒尼詩道及莊士敦道有暴動。
不同意有向警員說過參加示威及面上紅印是戴過豬咀。
確認改名後才申請政府文書助理工作,改名是風水命理原因。
沒有覆問
傳召DW3 D3父親 蘇先生作供
主問
現年62歲任職裝修木工,D3為其第二兒子,兩夫妻及三子居於灣仔。
先看控方圖片冊第23張至38張,第28張 手套是自己買裝修用
第24張 防毒面罩是自己買工作用
第23張 眼罩也是工作防止沙塵
第26張 黑色衫也是自己
上述物品今天才知是在D3被捕時其背袋內,案發日為假期不用開工,早上9時已離家入馬場,上述工具有多過一套有時借比工友,如手套有五六套,豬咀及眼罩會有兩三個,部份放公具箱內或擺一邊,不知道為何會放在D3袋。
盤問
裝修工作多在住宅,不用去工地。
相冊背囊是否D3不知,只肯定不是證人自己。
相冊手套是自己用開款式
相冊護膝不知是否D3
同意不知D3案發日行程
同意在年多前有同 D3討論本案,不記得內容
不同意防毒面具,手套及眼罩其實是D3
沒有覆問
由於D3下位證人上午需看醫生,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
1225 午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