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825葵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發表於 : 週二 1月 23, 2024 7:54 pm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825葵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主控先交代本案背景指同一時間及地點早在2022年已經拘捕9人,7 人已經認罪判刑,2 人則不認罪排期今年3月19日起作十天審訊,本案被告在2024年才被發現,於1月2日警方找到將其拘捕。
控方得知被告申請法援中故打算短暫押後同法援處商紂能否合併已經排期之二人案件,不反對被告保釋。
法官指已經收到法援處信件知道處理申請中,查問下被告表示申請時間急趕,一些法援所需文件仍在準備中未交齊。
案件押後至2月6日14:30再作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並免除今天警署報到。
#彭中屏法官
#0825葵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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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主控先交代本案背景指同一時間及地點早在2022年已經拘捕9人,7 人已經認罪判刑,2 人則不認罪排期今年3月19日起作十天審訊,本案被告在2024年才被發現,於1月2日警方找到將其拘捕。
控方得知被告申請法援中故打算短暫押後同法援處商紂能否合併已經排期之二人案件,不反對被告保釋。
法官指已經收到法援處信件知道處理申請中,查問下被告表示申請時間急趕,一些法援所需文件仍在準備中未交齊。
案件押後至2月6日14:30再作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並免除今天警署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