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裁決
發表於 : 週三 1月 24, 2024 7:55 am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裁決
周 (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被控告在林卓廷的Facebook 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斬殺鄧炳強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
辯方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0:06] 開庭
速報:罪名成立
判辭大概:
控方案情
控罪詳情,Facebook 運作簡介,2019年多人發報社運訊息,被告所發報的貼文內容。
招認及辯解
被告被拘捕之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兩段留言,指斬殺鄧炳強因為佢替林鄭做dirty job,政府官員稱藍絲就情操高尚,黃絲就係黑暴,要以暴易暴,因為警察打人,指幾十萬人係要多人,如果有幾十萬人,就可以對政府做成壓力,要佢讓步,指唯一方法係一時氣憤,警方不斷清算,被告仍然躲在家中,感到內疚。
被告在早上發佈留言,朋友通知要公審,被告刪除咗,不明白在黃絲版留言,點解會咁多藍絲睇?知道有傳媒報道;被告無準備工具襲擊,知道不能招集人,因為有限聚令。被告稱只係圍爐發佈,無想到留言一會煽動,知道有高等法院嘅禁制令,同意留言一係違反禁制令。
分析意圖
被告有作供,無傳召證人,提供大量生活小節;被告現年53歲,高等文憑畢業,2016年公司結業,父母自細異離;二弟太太有抑鬱,2006年開始與二弟同住,2018年開始睇精神科,2019年二弟離世,2020年開始脾氣暴躁。
案發當日收到推送通知,因為黎係好人,所以留言,07:30收工後瞓覺,晚上收到表妹電話,責備為何發訊息?被告删除Facebook Account & Facebook App,12月4日表姐話《大公報》有報導,12月7日被拘捕,表示無諗過、無思考過、有啲原因係創作嘅,網上無芥蒂,無意圖傷害,無意圖煽動。
雙方爭議嘅重點係有無意圖,控方陳詞指出,錄影會面係混合供詞,自願性不受爭議。在黃絲Facebook留言,不是一怒之下,係以暴力解決問題。
辯方陳詞被告係發洩情緒,無深思熟慮,提出幾個用字的版本,引導法庭糾纏在言詞之上,反而對「煽惑」、「意圖」無作深入陳辭。
控方係不需要證明被告成功煽惑他人,已經構成煽惑意圖。
裁斷
被告係不可靠,在錄影會面中已經知道有高等法院禁制令,發出留言時,無諗內容,話擔憂小朋友從網上收到不當訊息,但留言正是不當訊息。
發噏風嘅說法係匪夷所思,歪理說成道理,此風不可長。
被告發出留言,有前因、經過思考、組成字句、然後發出,無理由睇唔到林卓廷嘅頭像。留言係公開閱讀,有人參加討論,各有一個讚好,有意圖鼓勵他人。
發留言會經過八個步驟:思考由誰發出貼文;是否回覆;怎樣回覆;寫留言;閱讀或更改用字;思考是否發出;按制發出;有無後悔?這不是非理性行為,只係作出開脫。
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初步求情
被告同意咗大部份案情,選擇唔用精神科報告,節省法庭時間。被告患病係有相關性,好大機會判監,在獄內會承受較大壓力,會用精神科報告作求情。希望法庭給予時間準備書面求情。
李官詢問有無資料顯示留言係幾時刪除?辯方指Facebook 無紀錄,被告證供係當日晚上;控方指在承認事實中提到,警方在12月4日17:40時,在Facebook 搜查,已經唔見留言。
李官再問辯方會否因應累積效應,對求情有其他選項。辯方申請休庭索取指示。
辯方提出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無指示申請保釋。
案件押後至2月7日11:00 判刑,被告交由懲教看管,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和感化報告。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裁決
周 (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被控告在林卓廷的Facebook 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斬殺鄧炳強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
辯方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0:06] 開庭
速報:罪名成立
判辭大概:
控方案情
控罪詳情,Facebook 運作簡介,2019年多人發報社運訊息,被告所發報的貼文內容。
招認及辯解
被告被拘捕之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兩段留言,指斬殺鄧炳強因為佢替林鄭做dirty job,政府官員稱藍絲就情操高尚,黃絲就係黑暴,要以暴易暴,因為警察打人,指幾十萬人係要多人,如果有幾十萬人,就可以對政府做成壓力,要佢讓步,指唯一方法係一時氣憤,警方不斷清算,被告仍然躲在家中,感到內疚。
被告在早上發佈留言,朋友通知要公審,被告刪除咗,不明白在黃絲版留言,點解會咁多藍絲睇?知道有傳媒報道;被告無準備工具襲擊,知道不能招集人,因為有限聚令。被告稱只係圍爐發佈,無想到留言一會煽動,知道有高等法院嘅禁制令,同意留言一係違反禁制令。
分析意圖
被告有作供,無傳召證人,提供大量生活小節;被告現年53歲,高等文憑畢業,2016年公司結業,父母自細異離;二弟太太有抑鬱,2006年開始與二弟同住,2018年開始睇精神科,2019年二弟離世,2020年開始脾氣暴躁。
案發當日收到推送通知,因為黎係好人,所以留言,07:30收工後瞓覺,晚上收到表妹電話,責備為何發訊息?被告删除Facebook Account & Facebook App,12月4日表姐話《大公報》有報導,12月7日被拘捕,表示無諗過、無思考過、有啲原因係創作嘅,網上無芥蒂,無意圖傷害,無意圖煽動。
雙方爭議嘅重點係有無意圖,控方陳詞指出,錄影會面係混合供詞,自願性不受爭議。在黃絲Facebook留言,不是一怒之下,係以暴力解決問題。
辯方陳詞被告係發洩情緒,無深思熟慮,提出幾個用字的版本,引導法庭糾纏在言詞之上,反而對「煽惑」、「意圖」無作深入陳辭。
控方係不需要證明被告成功煽惑他人,已經構成煽惑意圖。
裁斷
被告係不可靠,在錄影會面中已經知道有高等法院禁制令,發出留言時,無諗內容,話擔憂小朋友從網上收到不當訊息,但留言正是不當訊息。
發噏風嘅說法係匪夷所思,歪理說成道理,此風不可長。
被告發出留言,有前因、經過思考、組成字句、然後發出,無理由睇唔到林卓廷嘅頭像。留言係公開閱讀,有人參加討論,各有一個讚好,有意圖鼓勵他人。
發留言會經過八個步驟:思考由誰發出貼文;是否回覆;怎樣回覆;寫留言;閱讀或更改用字;思考是否發出;按制發出;有無後悔?這不是非理性行為,只係作出開脫。
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初步求情
被告同意咗大部份案情,選擇唔用精神科報告,節省法庭時間。被告患病係有相關性,好大機會判監,在獄內會承受較大壓力,會用精神科報告作求情。希望法庭給予時間準備書面求情。
李官詢問有無資料顯示留言係幾時刪除?辯方指Facebook 無紀錄,被告證供係當日晚上;控方指在承認事實中提到,警方在12月4日17:40時,在Facebook 搜查,已經唔見留言。
李官再問辯方會否因應累積效應,對求情有其他選項。辯方申請休庭索取指示。
辯方提出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無指示申請保釋。
案件押後至2月7日11:00 判刑,被告交由懲教看管,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和感化報告。